什么是投资理财顾问,什么是投资理财的概念

  

  银行向消费者销售不适合其风险评估水平的高风险产品。如果导致经济损失,消费者如何维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判定银行需赔偿客户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王先生除银行定期存款及购买政府债券外,并无其他投资经验。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养老金时,看到银行在售基金产品的相关宣传,于是询问客户经理有没有适合他购买的理财产品。   

  

  按照惯例,客户经理为王先生做了风险评估,王先生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在问卷中,王先生在“以下哪一项最符合你的投资态度”下的选择是“保守投资,不愿损失本金,愿意承担一定范围的收益波动”;王先生在“您的投资目的”下的选项是“资产稳健增长”;“当你的投资波动到什么程度,你就会在“本金10%以内的损失”下表现出明显的焦虑”。根据王先生填写的问卷,我行对王先生的风险评估为稳定。随后,王先生根据该行客户经理的推荐,在该行购买了“元宝1号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赎回上述基金,赎回金额29万元,本金损失21万元。对此,王先生感到非常惊讶。发现该基金为指数化运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高风险品种,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   

  

  王先生与银行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认为是对的,因为王先生购买涉案基金时,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向他介绍了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银行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银行的不当宣传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介绍投资产品时的适当性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了解客户的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与我行王先生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王先生推荐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类型与王先生风险评估问卷的答案和评估结果明显不符。王先生虽在相关材料上签字,但不能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王先生因购买涉案基金而遭受的损失,由本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人和金融服务的提供人作为卖方机构,在向客户推荐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者为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和产品,向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法官表示,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主张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机构已尽到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来源3360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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