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卡欠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个人信用记录查询

  

  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存在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往往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一方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简单分析如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其次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一方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向第三人借款,即无论债务是用于日常的衣食住行,还是用于个体经营的企业或公司,从企业、公司取得的收入归全家所有。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使用的常见情况有:一方欠下的赌债;因吸毒而负债;如果对方不签字,债权人支付巨额现金,债务人未能合理说明欠款用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债务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所以在债务承担上,债权人需要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而非债务人对于未使用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   

  

  日常家庭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发生的债务性质的依据。这种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般包括正常的温饱费用、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家庭代理责任的前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因日常事务代理发生法律关系后,夫妻一方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 (一)单笔债务或者对同一债权人所负债务数额在20万元以下(含本数);(2)负债金额与借款时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模式基本合理匹配;(3)在交易时,债权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审查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支出需求和借款用途后,有充分理由认为债务确实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考虑因素: (一)单笔债务或者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夫妻关系不稳定期间发生的债务,如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贷款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良,或者前一笔债务尚未偿还仍继续放款的;(4)借贷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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