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买车申请贷款要本人签合同吗,4s店贷款买车需要签合同吗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   

  

  许多条款是由婚姻构成的。   

  

  与原婚姻法相比,   

  

  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几天前,   

  

  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我丈夫贷款买了一辆40万的车,   

  

  月薪1000元以下的老婆有必要吗?   

  

  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基本事实   

  

  2011年5月,李某向湖南省湘乡市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双方签订借款《个人购车贷款合同》元。然后,李用贷款买了一辆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无法继续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妻子杨某共同还款。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李的妻子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争议:妻子签借款合同吗?   

  

  案件《个人购车贷款合同》是其妻杨某签字盖章,但李某、杨某均否认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且杨某申请笔迹鉴定时,原告银行未提供签订合同时的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也未提供证据否认杨某提交的比对样本上签名的真实性,并拒绝支付鉴定费,致使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原告银行在申请指纹鉴定后,拒不支付相应的鉴定费,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   

  

  争议二:购买的车辆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人李购买的车辆价值40万元,李向银行借款27万元。当时被告妻子杨一月工资不足1000元,远远超出她的承受能力。汽车虽然是交通工具,但是比普通交通工具的价格要高很多。对于杨这样的家庭来说,显然超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和家庭的正常开支。且涉案车辆系李某使用,杨某及其家人对此并不知情。自2008年以来,李和杨的婚姻一直存在分歧。双方一直分居,没有任何共同投资或业务,也没有分享任何利润。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的时间是在李与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辆属于高档消费,不属于传统交通工具。无法证明涉案车辆贷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争议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务?   

  

  2016年,李某与杨某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婚后子女由杨某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未处理。除上述贷款购买的车辆外,原告银行未提供李、杨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待分割的,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法院判决   

  

  最终,湘潭中院判决《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仅对原告银行及李某有约束力,对其妻子杨某无约束力,杨某无需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民法典在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是“共同债务签署”原则,即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如正常的温饱、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第三,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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