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出限是什么,检出限是什么概念

  

  随着2021年7月1日对合成大麻素的管制,当地警方发起了一场打击吸毒电子烟的运动,一批电子烟毒品案件被送上法庭。由于电子烟毒品案件属于新型毒品犯罪,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和指导,各地法院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辩护人应当立足于现行有效的规则,充分利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充分辩护。   

  

     

  

  第一,利用事发时间、上市时间、转股比例发布时间的时间差进行有效防御。目前所有的电子烟毒品案件中,基本都检测出了合成大麻素的成分。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六十六份合成大麻类毒品案件裁判文书的统计比较,涉案合成大麻类只有以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为代表的几种合成大麻类。   

  

  在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上市之前,国家就已经列出了一些合成大麻素,并且在不同的时间列出了不同的合成大麻素。例如,2014年1月1日,五种合成大麻素被列入清单。2015年10月1日,40种合成大麻素上市;2018年9月1日,8种合成大麻素上市,共上市53种合成大麻素。   

  

  合成大麻素相应转化率的发布时间往往晚于该物质的上市时间。所谓换算率,就是国家禁毒委员会调查论证后,将各种合成大麻素与释放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依赖性进行比较而形成的换算率。比如5F-ADB上市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折算比例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1:14,即每克5F。   

  

  知道了上述合成大麻素上市和释放的时间,辩护人就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差进行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如果在作案时,涉案合成大麻素尚未上市,也就是说,作案时间在之前,而涉案合成大麻素上市时间在之后,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该物质不属于毒品,出售该物质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吸食该物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吸毒。分析一个案例,2018年6月11日,警方查获一袋“五香草”,重约一克,内含5F-ADB。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但5F-ADB的控制时间是2018年9月1日。案发时,5F-ADB并不是毒品。可惜公检法辩护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如果,在案发时,涉案合成大麻素已经上市,但该物质的转化率尚未释放,也就是说,案发时间较早,涉案合成大麻素的转化率较晚,那么,笔者认为,一般而言, 根据宽严相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质的转化比例不应适用于本案,除非相对有利于当事人,转化比例只能适用于本案。 例如,2021年7月15日,警方查获了800克含有ADB-BUNITACA的烟草油,含量为0.3%。2021年11月12日发布了该物质的转化率,转化率为2,336,01。如果套用换算比例,涉案烟油相当于400克海洛因,可判被告人无期徒刑;换算比例不适用,且涉案毒品数量少的,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适用换算比例对被告有利。   

  

     

  

  二、关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称重鉴定的几个问题。(一)直接按照查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的体积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毒品的数量是以毒品的质量计算,而不是以毒品的体积计算。质量单位为毫克、克、千克;以毫升和升为单位的体积单位。物质的质量等于其密度和体积的乘积(m=pv)。一艘潜艇的密度   

  

  司法实践中,起诉状中确实以缴获毒品的体积作为向法院起诉的毒品数量,有的法院直接以一毫升烟油折算毒品数量为一克。例如,当起诉书指控被告出售8毫升的烟油时,法院认定被告出售了8克的烟油。本法庭的判决既不符合物理知识,也不利于被告。   

  

  一般来说,油比水轻。比如汽油的密度是0.70,油的密度是0.76,煤油的密度是0.80,苯的密度是0.88,水的密度是1。法院按照水的密度换算香烟油的质量,明显对被告不利。我们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应的专业挑战,尤其是当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或者刚刚超过刑法规定的大量(10克)和大量(50克)的临界线时。比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含有ADB-BUTINACA的香烟油20ml,如果法院认定是每克一毫升,涉案香烟油为20g然后根据ADB-BUTINACA对海洛因的换算比为2,333,601,将海洛因换算成10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海洛因达到10克,属于毒品数量较大。对被告判刑的起点是7年监禁。如果烟油密度小于水,则烟油质量小于20克,换算成海洛因小于10克,属于少量毒品。对被告人的量刑起点是管制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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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称量多个独立包装疑似毒品时,存在交叉污染的问题。

  

警方称量多个传统固态疑似毒品(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时,习惯于把同一张白纸铺到托盘上,把每一包疑似毒品倒到纸上称量疑似毒品净重,或者直接把每一包疑似毒品倒在托盘上称量疑似毒品净重,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通过同一张纸或者同一个托盘,后一个称量的疑似毒品就会含有前一个疑似毒品的成分,存在污染问题。警方对多个传统固态疑似毒品取样时,习惯于用带有手套的手或者用一个勺子先后从多个包装内分别取样,造成污染。

  

上述操作导致的污染会影响定性分析,但基本上不会影响定量分析,因为外界介入的成分是微量的,传统毒品本身毒品含量是较高的。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烟油和传统毒品的较大区别是前者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含量一般为千分之几,甚至低于定量检出限,而检出限更低,可以低至十万分之几。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在称量、取样多个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烟油时如果操作不当导致交叉污染,就很难认定每一个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检材对应的疑似毒品均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

  

举个例子,警方使用同一个空白饭盒先后称量不同包装的烟油,从录像中可以明显看到倒入后一个包装烟油前,饭盒内残留的大片油渍。鉴定意见显示每一个检材均检出MDMB-4en-PITACA成分,含量由于低于定量检出限0.3%,故定量结果是含量低于定量检出限。该鉴定意见书还说明MDMB-4en-PITACA检出限为5微克/毫升,换句话说检出限约为十万分之五。从理论上说,MDMB-4en-PITACA的含量介于0.005%--0.3%之间,故外界介入的物质成分完全可以检测出来,换句话说极有可能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的烟油由于外界污染导致该烟油检出了MDMB-4en-PITACA成分。

  

  

(三)鉴定机构不具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鉴定资质的问题。

  

当前,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均有CMA资质或者CNAS认可资质,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当时其CMA资质证书内检测项目颁发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证书内有毒品、法医毒物检测项目,并不能表明其能检测任何毒品,还要看其CMA证书内具体有哪些毒品项目。

  

据笔者了解,当前很多知名度很高的司法鉴定机构CMA证书内均没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检测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其不应当出具关于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意见,即使他们完全有能力检出。如同一个人驾车技术高超,但其没有驾照,就不能开车上路。

  

对于没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我们完全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专业质疑,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电子烟毒品案件是新型毒品案件,与传统毒品案件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我们还是依据证据和法律,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找出有效辩点。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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