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格可以评估么,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公司

  

  1.共识;一致   

  

  适用情况:双方可以就拆股方式和价格达成一致。   

  

  优点:有利于化解矛盾,便于实施。   

  

  缺点:适用范围有限,无法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情况。   

  

  2.估价   

  

  适用情况: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非个人独资公司,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赔偿,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非个人独资公司,夫妻双方主张股权,但法院认为股权应判给一方,另一方应得到补偿,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   

  

  优点:适用范围广。   

  

  缺点:1。在账目不全或者公司经营者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评估。2.因为大部分公司的账目都是不真实的,可能会导致评估值和实际值严重脱节。3.鉴定费数额大,鉴定时间跨度长,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3.投标   

  

  适用情况: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的独资公司;2.股东只是夫妻公司,夫妻双方主张股权;3.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时,夫妻双方主张股权,不愿意共同经营。(仅限江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认为,招标方式仅适用于第一、二种情况。对于第三种情况,原则上可以决定归股东所有,并给予非股东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评估确认股权价值。只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竞价直接确认股权的归属和价格。   

  

  优点:公平高效。   

  

  缺点:1。股权竞购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比如获得公司控制权或者害怕失去公司控制权,导致对方利用公司攻击自己等等。使投标价格偏离实际价值;2.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易主,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4.参考市场价格   

  

  适用情况:企业管理混乱,账册不全,或经营者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上海、山东法院的做法与北京、江苏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上海、山东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就直接分割股权;北京和江苏法院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股权价值。   

  

  优点:可以最大限度地确定股权价值,并相应补偿对方。   

  

  缺点:备案的财务信息往往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难以参照同行业同水平进行确认,确认值与实际值偏差较大。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格确定方式   

  

  作者简介:周悦律师,江苏倪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婚姻团队公司业务负责人),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致力于公司股东纠纷的研究与处理、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分割、家族财富的传承、税务筹划等领域,担任过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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