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没有金额有效吗,贷款还不了会坐牢么

  

  为借款人担保是借款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贷款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担保人代为偿还。但是,如果借款人以欺诈为目的借款,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是否需要替借款人还钱?下面有一个真实案例来详细讲解。   

  

  [案例回顾]   

  

  原告:高   

  

  被告人杨、王、张。   

  

  本案第三人:周。   

  

  2010年5月11日,周某向原告高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10年6月11日前还清,并出具了收条,约定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逾期不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王、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2011年6月,周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原告将被告杨某、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   

  

  【郝云的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三被告是否需要为周偿还原告。   

  

  经查明,2011年6月14日,周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赃款人民币104.9万元继续追缴。周某向本案原告高某借款20万元的行为被认定为周某的诈骗行为。   

  

  被告认为,周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周某的欺诈行为,原告的债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他们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所以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三担保人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后,原告未向债务人追偿借款,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权向担保人提出违法要求。它只能要求法院继续追回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借款人周某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周与出借人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杨某、王某、张某对此并无过错,故被告杨某、王某、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案情并不复杂,但延伸的法律问题值得了解。   

  

  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主契约”,什么是“从契约”。   

  

  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在没有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奴隶契约是指不能独立存在,但以其他契约的存在为前提的契约。   

  

  我们以借款合同为例。三人中,B向A借款,双方订立借款合同,C与A签订担保合同,担保B还款。那么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现实中我们常见的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从属合同是附属的,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为前提。如果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如果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无效。前面提到的周借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郝云概要]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立即生效。此时,如果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将为借款人偿还债务。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在为他人做担保之前,要综合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信用程度、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以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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