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按揭怎么抵押贷款,房屋贷款合同编号

  

  法律依据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5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如果《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本息和已收购房款分别返还给担保方及买受人。   

  

  读者可能要问了,法律的条文是有明确规定的。还有讨论的必要吗?这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观点的分歧自然体现在案例中。关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在法律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不同观点   

  

  观点: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终止而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终止时,买受人对银行的赔偿责任最终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参考案例: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   

  

  裁判要点:“抵押贷款合同不同于典型的继续合同,它的解除追溯到合同的成立,即成为无效。因此,抵押贷款合同解除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恢复原状,即购房人应归还全部借款,银行应归还购房人已偿还的本息。对于银行因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为了减少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一并审理时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诉讼负担,当然开发商作为贷款的实际接收人,可以直接将购房贷款归还给银行,直接向银行承担买受人的责任。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之义。”   

  

  观点二:还款义务人仍应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受人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不具有还款义务。   

  

  参考案例:王忠诚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   

  

  但就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本义而言,并不免除买方(也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这是因为商品房的卖方将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银行。从法律上来说,他受买方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金额就是买方的还款。但还款义务人仍应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受人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商品房出卖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就借款合同而言,他没有还款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到了抵押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商品房的出卖人直接接受银行支付的贷款,所以商品房的出卖人没有必要先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归还给买受人,再由买受人归还给银行。而是应该由商品房的卖方直接返还给银行。   

  

  作者认为   

  

  1.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终止而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终止时,买受人对银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违约而承担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购房人为开发商的“错误”买单,是违法的。   

  

  2.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后,未完成的合同终止。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当事人所作的合法交易安排。这一条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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