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甲公司的股票有哪些,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作者 | 姜新录   

  

  近日,上市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3,360,010-30,000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该现有分部的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分部中,A公司股东A集团分为A集团(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在分立过程中,A集团需要将A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那么,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增值税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提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述文件仅列举了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未提及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因此,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征管中也经常出现纠纷。很多人认为,在重组过程中,纳税人会转让除货物、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甚至包括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那么,分立过程中的股份转让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股份无偿转让政策?我们认为,虽然40号公告没有界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份”的行为,但关联方在分立中向新设立的公司转让资产,取得新设立公司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因此不能适用40号公告。   

  

  我们认为,借鉴“TOGC”规则(企业作为持续经营企业转让),即“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转让”,符合“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转让”的行为,无论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其他无形资产,都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应征收增值税。而且,由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不等于单个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比如对单个资产征税,如何定价也是一个问题。   

  

  当然,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澄清这个问题,避免税企之间的纠纷,增加企业改制中税务事项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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