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基金开户银行,银行代购基金赎回多少日到账

  

  日前,中国基金报刊发的文章《资管圈炸了: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 建行代销却被判全赔》被各大媒体疯狂转发,引起大众热议。所有的网友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为建行喊冤,并抛出灵魂质问“亏了就找银行,赚多了就给银行?”基金自负盈亏是常识,客户无论赚钱还是赔钱,后果都要自己承担;另一部分说“非常满意”,认为肯定是银行销售先误导了客户,全额赔偿有理有据。   

  

     

  

  那么,这个“为客户盈利,为银行亏损”的案例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王女士是位老年人。自2010年以来,她一直在建行吉恩支行购买理财产品。由于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一直只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年年中,王女士突然“一反常态”,花96.6万元买了一只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第二年年初,王女士想赎回时,发现产品已经亏了30多万。她想赎回及时止损,却被银行以“继续持有,希望回本”为由拒绝。直到去年3月才成功赎回资金,当时的亏损已经扩大到57万多。   

  

  随后,王女士将建行吉恩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主要原因是这款产品是银行主动推荐给她的,并且在购买产品前,没有告知她是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股票型基金,也没有做相应的风险评估。   

  

  对此,建行表示“委屈”,辩称是王女士主动购买,且在销售期间,自己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介绍了产品的具体情况,还进行了风险提示.   

  

  虽然建行多次表示“不服”,但法院还是接受了王女士的说法。一审中,建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最后,北京高院“果断”,直接驳回了建行的再审申请。   

  

  财政部看过相关报道后发现,建行吉恩支行虽然只是代销,但被判赔偿王女士利息,因为-   

  

  

建行犯了这2个“错误”

  

  

  1.不当推介   

  

  王女士是建行吉恩支行的老客户。她买过很多理财产品,做过风险评估。在评估问卷中,王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持保守的投资态度,希望资产稳定增长。而股票型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王女士的评估结果并不相符。   

  

  对此,法院认为,若支行明知王女士为保守型投资者,仍主动向其推荐高风险股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并购买某款理财产品的,银行应当要求客户进行书面确认。由于吉恩支行不能出示这份证明,法院自然不能听其“片面之词”,只能依法判决该支行的不当宣传。   

  

  2.未充分告知   

  

  购买该基金时,王女士只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没有看到产品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虽然支行表示已向王女士口头说明了具体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只能认定该支行未依法尽到及时说明的义务。   

  

  我们不知道吉恩支行是否真的存在“推广不当”和“通知不充分”的情况。但从前两次“失误”可以看出,吉恩支行是输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销售产品”和“没有证据”上。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从2017年10月开始,银行全面推行理财“双录”制度,难辩案件应该会有明显减少。   

  

     

  

  

最严金融销售规定已在路上

  

  

  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六条司法指导意见是关于保护   

  

  首先,客户因发行人或销售机构的过错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过去发行方和销售方“甩锅”推卸责任的现象将不复存在。金融机构最有可能面临的情况是“先赔付后追责”,即客户要赔偿谁,就要先赔付谁,但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自己应得的赔偿份额。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比如,以前客户“指责”银行误导自己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提供银行误导自己的有力证据,否则只能吃“哑巴亏”;根据“新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银行,即客户不需要提供证明,银行要证明自己没有误导客户。如果不能,银行将被视为误导客户。   

  

  再者,销售机构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是向客户详细介绍一款金融产品,还要用“普通人能理解”的文字介绍产品信息。这无疑对销售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只要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就不会被新规所伤。   

  

  

金融机构成“弱势方”?

  

  

  

strong>消费者可以“肆无忌惮”?看到这里,大家可能要说了,这金融销售“新规”未免太偏向客户了,要是有投资者趁机占机构的便宜怎么办?

  

事实上,“新规”同时也提出了免责事由:如果是因为客户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损失,销售方可以免除相应责任;如果销售方能证明自己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影响客户的自主决定,销售方也可免除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时代即将到来。

  

今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理财产品已加速向着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越来越少,“打破刚兑,自负盈亏”是大势所趋。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不能再一心只做“甩手掌柜”,出于“信任”把责任都推给银行。毕竟,如果出现损失,即便自己占理,也需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

  

举个例子,如果投资者想购买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在购买前可以先自行用中国理财网或该行手机银行查看产品信息,投资性质、风险等级等信息将一览无余;如果是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查询基本信息。同时,投资者也应该主动向工作人员索要产品介绍等相关资料,便于自己了解产品的详细情况。

  

  

总而言之,在这个自负盈亏的时代,投资者要先弄清楚投资品的游戏规则再入场,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销售机构身上,做到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