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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告李海与被告秦明坤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7日、2009年5月8日、2009年6月2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分别向工行卡内汇款人民币5000元、40000元、3000元。后来双方就上述钱款发生了争执。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是因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而被告辩称是因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钱汇给被告处理事故,而不是借款,拒绝还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在多次还款未果后,原告持上述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当事人为化名)   

  

  分歧   

  

  这个案子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三次向被告账户汇款,可视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会将款项汇给被告。因为朋友的面子,不需要写借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三次向被告账户汇款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银行汇款凭证的说法不能反映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内容。唯一可以证明的是原告账户向被告账户汇款的内容,不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原告以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显然,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评论和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为自然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借贷双方的合同行为,依赖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原告提供的银行证明只能证明4.8万元现金从其账户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没有双方的书面或口头约定,不能直接证明这笔钱是借给被告的。原告基于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只需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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