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重疾险等待期内患了重疾,保险公司会告诉你不赔。但有时候,保险理赔的这条铁律,可能会被保险公司自己打破。比如下面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在保险等待期内被诊断患有轻、重疾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案例编号(2020)冀01民段第10024号]
姚海军于2017年3月投保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金色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重疾险,其中重疾险保额为10万。约定疾病(轻度重疾)按附加重疾保额的20%赔付。
重疾险的等待期是180天。
2019年,因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效力中止。2019年6月13日之后,政策恢复。
当年8月20日,姚海军被诊断为合同约定的轻度重疾“轻度中风”。出院后,姚海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赔。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姚海军确诊患病时间,在复效后不满180天,未过等待期。
2.姚海军投保和复效均隐瞒了其患有高血压的事实。
乍一看,保险公司拒赔完全是按照合同处理的,合情合理。
但法院审理后发现,保险公司索赔的原因并不相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除非有提示或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s免责条款不会生效。
但保险公司不仅一审拒不出庭,而且在一审、二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单投保或复效时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等待期条款可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生效。
其次,姚海军在投保和复职的时候,并没有告诉他曾经患过高血压。
保险公司称,姚海军早在2009年就被确诊为高血压。但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姚海军在庭审中确实患有高血压,但患病时间并非保险公司所说的2009年,而是2019年8月19日,住院记录中记载“既往史:血压升高一月”。
这个时间不仅是在投保日期之后,也是在保险复效日期之后。
保险公司关于健康未如实告知投保和复效的说法明显不符合事实。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海军轻度重疾保险金2万元(10万 20%),其余保费根据免责条款免除。
根据这个索赔案例,等待期条款可以视为免责条款。无论是投保还是复效,保险公司都应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等待期的义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更不宜以虚假健康信息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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