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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最近两个月,关于年终奖个税的讨论应该不少。随着国家常委会决定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年终奖金税计算的话题也告一段落。今天就来说说一些非常规工资性收入的计税方法。
一、生育津贴
女性生产期间,公司不会向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员工发放任何工资,但社保部门会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不计入职工年工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数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数额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限平均分配,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分别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三)个人通过内部退休手续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领取的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应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额;按季度领取的,平均份额计入各月,适用月税率表,按照各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纳税;按年征收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或者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死亡后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个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和3360010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二)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以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五、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扣除20%费用后不含增值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在扣除展业成本和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
单位以低于购建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房屋,职工因此支出的差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差额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数额,按照月税率表确定,分别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与房屋购买或建造成本价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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