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境外游旅行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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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4日,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吕雯发电〔2020〕29号),全国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跟团游和“机票酒店”旅游产品。那么,旅游押金合同的争议解决原则是什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网友咨询:   

  

  旅游押金合同的争议解决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董华律师解答:   

  

  (一)保证金罚款的适用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保证金金额多于或少于处理规则约定的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的处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主张赔偿。(《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董华律师解析:   

  

  旅游经营者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疫情发生时,旅游经营者为保障旅行者安全,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旅游和合同,不存在过错。他们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及时退还预先收取的旅游费用。旅游合同已履行的,双方结算无法退还的实际费用,如签证费、境外预订费等。如果难以达成一致,可以根据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处理。   

  

  如果游客因疫情影响旅游行程而无法出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取消合同。因疫情防控失败,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旅游者提前向旅行社支付部分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向旅游者返还保证金。旅游过程中因疫情暂停行程,游客在当地停留,停留期间增加的住宿费用应由游客承担;增加的返程成本应该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承担。   

  

  董华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北京市纪委、国企、外企任职,现为专职律师。董华律师成功代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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