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文件

  

  2019年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2019年第39号公告)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今年2月,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政策中出现了增值税增量免抵退税。“去年”和“今天”是特殊政策。   

  

     

  

  政策依据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39号公告)   

  

  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20号公告)   

  

  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84号公告)   

  

  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号公告)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2020年第4号公告)   

  

  改变点变化一:享受条件不同   

  

  2019年第39号公告和2019年第84号公告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支持材料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2019年第39号公告、2019年第84号公告关于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限制。其2019年4月以后纳税信用等级M或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还可享受2020年第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增值税退税政策。   

  

  变化二:增量留抵税额概念不同   

  

  2019年第39号公告和2019年第84号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末新增加的免税额。   

  

  2020年第8号公告中的“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12月底新增加的免税额。   

  

  变化三:退税计算公式不同   

  

  享受2019年第39号公告和2019年第84号公告的企业,需要计算投入比例确定退税。   

  

  享受2020年8号公告,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可以全额返还,不计算进项比例。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变化四:申请频率不同   

  

  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自2019年4月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免税额为零以上,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小贴士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的,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的,可享受增值税增量免抵退税政策,不同时列入。   

  

  2.根据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2020年第8号公告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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