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登记日取得股票的股东,股东股权证明以工商登记为准吗

  

  公司有股东。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来查询公司的股东,比如有多少股东,持有多少股份。但工商登记只是起到对外公示的效果,并不能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是否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比如常见的股权代持,登记在册的股东只是显要股东,真正的股东却在幕后;比如股权已经转让,但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导致注册股东名称不真实。还有一种情况,你给公司做了贡献,钱到了公司账户,你就认为你是股东了。但是现实中,如果工商注册股东没有你,很大概率公司盈利,公司说你的钱是贷款,公司亏损你入股。说到底,什么时候说清楚还不清楚。在四川话里是“丑话说在前头”,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她只能撕破脸打官司。但是,一旦到了法庭,“公”和“婆”讲的事实就不管用了。法院只看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这个时候你会发现,只要对方不认可,之前的口头谈判和口头承诺都是没用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股权的原始取得(出资或认缴出资)或衍生取得(股权转让、赠与、继承等。),法院不能支持你的股东身份确认申请,也就是说你。   

  

     

  

  所以我们会发现,一旦发生权属纠纷,关键点在于如何确认股东身份。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活跃和快速发展,此类纠纷明显呈现直线上升趋势。通过Alpha系统搜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已发现32801件,其中仅最近三年就有16035件。可以预见,未来此类纠纷大概率会继续呈上升趋势。本文将以一个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告诉你法院的判决意见。   

  

  【案例】金贵某与密山市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该案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最高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驳回金贵某的再审申请,历时三年多,以未能确认金贵某的股东资格而告终。   

  

  【案情简介】   

  

  1.金贵某是鸡西市梨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干部。桂某与李成某是同学,李成某与张艳某是朋友,桂某通过李成某的介绍认识了张艳某。   

  

  2.2010年初,李成某邀请金贵某到密山投资房地产项目。在密山,李、金找到张艳某,三人商量工程完工后如何在密山投资建酒店。经协商,首期定金为桂某60%,张艳某30%,李成某10%。   

  

  3.2010年6月25日,宇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的注册股东为王龙某、张艳某、李成某,各占股50%、25%、25%,注册资本2000万。   

  

  4.玉成公司成立后,金贵某向玉成公司支付了263万元。2010年7月27日,宇成公司给金贵某开出的收条写明为投资款,同日另一张账单写明:6月8日5万元,6月29日10万元,7月27日200万元,8月23日30万元,8月31日8万元。宇成公司将该款项计入公司与“金贵某鑫泰”之间的往来账户,会计科目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点】   

  

  桂某是玉成公司的股东吗?   

  

   【裁判观点】   

  

  禹城公司由张艳某、李成某、王龙某于2010年6月25日出资成立,金贵某时任鸡西市梨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干部,金某虽向禹城公司支付了263万元,但交付时间在禹城公司成立后。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贵某最初取得宇成公司b的股东身份   

  

  1.由于资金交易的性质有多种可能性,如出资、贷款、还款等。双方/各方达成的协议应通过协议确认,并按协议完成转让。如果是股权出资,必须督促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如果以增资的形式成为股东,建议查阅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批准增资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有权设定更高的比例),以保证增资的有效性。   

  

  三。如果是股权代持,建议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隐名股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尽量要求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签署确认股权持有协议,防止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表明姓名。   

  

  四。对于风险来说,防范的成本肯定会小于收拾残局的成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