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企业可以兑换外币吗,代理出口不承担结汇手续费

  

  退税期即将结束,出口企业在申报期内遇到各种问题,导致申报不成功。为此,我们从贸易和税务背景中挑选了10个典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Q1   

  

  我们在问:的公司出口后还没有收到货款。合同规定收汇日期是5月,但是报关单是18年出口的,快临近退税申报截止日期了。我想去税务局办理非收汇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能收汇申报表》和出口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规定预计收汇日期的相关条款。未备案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收汇处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收汇日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凭证,否则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应按免税处理。   

  

  Q2   

  

  问:海关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证上的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这样的话,出口是2018年还是2019年?   

  

  答: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的相关规定是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与申报日期没有直接关系。在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签发也是以报关单为依据的,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一致。因此,该货物应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出口。   

  

  Q3   

  

  问:退税申报系统输入出口明细时,系统提示我输入的海关商品编码无效,无法输入10位编码或前8位编码。原因是什么?怎么解决?   

  

  答:的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协调制度编码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率库更新造成的。在输入环节,要填写《海关商品码调整对应表》,将旧的商品代码和新的商品代码关联起来。此时可以在“出口货物详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报关单上的旧商品编码。   

  

  Q4   

  

  我公司在问: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申报退税时需要在申报系统中输入吗?   

  

  在答:退税率为0的商品一般需要做国内税处理,少数商品免税。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海关商品代码搜索查询查看商品代码下的“特殊商品标识”,其中1表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即需要按内销处理;2代表免税,即免征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以上两种情况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Q5   

  

  问:'s的货物可以卖给保税区的外贸公司,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对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政策。以下是大致流程:出口企业(境内区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签订贸易合同(实质是向境外销售),境外单位或个人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出口企业向保税区申报出口。海关暂不发布退税数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取货物出境时,区内仓储企业应当申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在退税资料上签字。此时,区外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在上面的过程中,应该是   

  

  借方: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   

  

  贷款: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收益记为贷方,损失记为借方)   

  

  Q6   

  

  问:'s去年8月的发票还处于无信息状态。3月份去退税大厅做窗口查询,让我提交查询信息,然后让我回来等。最近几天又查了一遍,还是没有信息的状态。昨天在退税2.1系统做了一个没有电子信息的申报。我需要去窗口办理延期吗?   

  

  答:'s非信息申报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你在申报系统中输入出口非电子信息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单,然后拿着电子数据和申报单到税务局窗口办理。纸质文件齐全但电子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不办理电子信息,符合你的现状。延期申请是在没有纸质文件的情况下办理的,不需要申请延期。   

Q8

  

问:由于我司采购科与供货商沟通有误,导致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收集到位,由于退税金额很大,我们咨询了市局退税处,说可以做无信息备案,提交上去之后,申报截止期后还可以申请退税。那具体需要怎样操作呢?

  

答:根据国税2018年16号公告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没有电子信息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您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此申报表数据,提交主管税务局。

  

2、出口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退税申报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上述操作完成后,退税申报不受申报期限限制。

  

Q9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台机电设备,取得厂商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外商临时需要增加一台设备,我公司计划在4月中旬再购进一台,由于4月1日税率调整,我公司只能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计划在4月底将上述两台设备出口,此种情形出口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贵司为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贵司计划4月底出口,符合文件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根据过渡期规定,贵司3月20日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前的16%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出口退税率。计划4月中购进的设备,购进时已按税率调整后的13%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出口退税率。

  

Q10

  

问:我刚刚发现我有一张发票是分别对应了2018年12月出口的报关单与预计2019年5月份出口的货物,我要怎样操作才能申报退税?

  

答:首先2018年出口的货物面临最后一个退税申报期,4月18日前必须要申报,否则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其次这种情况可以把发票进行拆分申报,假如,你这张发票共有1000KG的货物,2018年12月出口了其中500KG的货物,剩下500KG的货物预计2019年5月再行出口,这种情况直接把这张发票进行分批申报即可,提出发票中500KG相对应的金额,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到2018年12月出口报关单相对应的进货明细中,分批批次为0001,后续再次申报发票中剩余的500KG与金额, 等下次再出口时再行申报退税即可,分批批次为0002。(注意:发票拆分申报的需分批批次0001的出口退税完结后才能再次申报分批批次为0002的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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