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解禁对股票的影响,原始股和普通股区别

  

  在实践中,根据股票或股权产生的时间,股票交易可分为上市或上市之日前、限售期(上市或上市之日至解禁之日)和解禁之日后三个阶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规定,个人在解禁后转让、转股上市公司限售股不属于限售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两个阶段按照转让时的“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的股票待遇不一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新三板公司在这三个阶段发送和转换原始股时,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比之下,不难发现,167号文并未将上市公司股份解禁后的送转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   

  

  例如,A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上市,蒋先生为原股东,初始投资1000万元,持有1000万股限售股。限售期12个月,2018年1月1日解禁。2018年5月1日,上市公司公布的分配方案为每10股转增10股(股份发行溢价转增股本),姜先生持股数量变为2000万股。2018年9月,蒋先生以15元/股的售价将2000万股全部卖出。   

  

  由于上市公司在解禁后赠送并转换的股份为无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姜先生只需对原1000万股限售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交易税费),增加的1000万股不属于应纳税的限售股。转让限售股所得=100015=15000(万元),限售股原值为1000万元,则姜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1000)20%=2800(万元)。   

  

  上例中,如果挂牌公司变更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由于新三板挂牌前后,原始股的赠与和转股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始股,所以姜先生需对全部转让的2000万股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交易税费),股票转让所得=2000 15=3万(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原始股(限售股)的赠与或转换是否纳税,对个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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