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分享一个亲自处理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分享一下。   

  

  1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1日,邢的孩子被检查为“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未诊断)   

  

  2020年3月23日,我投保了重疾险,金额45万,特定重疾45万,年赔付4680元。   

  

  2020年3月27日,代理人出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检查前,代理人一直在向邢推销孩子的保险,他知道孩子挺正常的。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进行逐一询问(法院做了询问笔录),邢没有认真对待检查,也没有主动告知。   

  

  2020年5月,也就是投保后2个月左右,被确诊为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后,接受了造血干细胞移植。   

  

  2020年9月,牟星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牟星重大疾病理赔款4680元;医保告诉邢,除了之前的疾病,还可以进行住院理赔,然后收取了2021年到2022年几百万的医保费用。   

  

  2021年4月,邢再次申请医疗保险部分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21年9月,邢起诉重疾454680,特定重疾45万,医保加住院补助282354.62元,共计1187034.62元。   

  

  2保险公司观点:重疾发生在等待期180天内,按照合同中的等待期给付保险金4680元;医保部分以邢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意见:等待期属于免责条款,起到了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作用,导致生效日期与合同日期不一致。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等待期条款不生效,照常支付;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百万医保合同,代理人承认健康告知未逐一查询,系统默认为“否”。责任在保险公司,医保费正常支付;   

  

  牟星在投保前未主动告知验货,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酌情承担50%的保险责任,赔付588837.71元(593517.71-4680元)。如果有后续的诉求,我们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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