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投保人,出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注释:《保险法》第5条是对保险诚信原则的一般规定。保险是一种民商事活动。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有利于与基本法的衔接,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不同于其他民事和商业活动,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在适用诚信原则时,采用了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表演: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言的义务.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就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已知和重要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作出的保证或承诺。保修分为明示保修和默示保修。   

  

  对于保险人(保险公司)来说,弃权意味着合同的一方为了某种目的,或明或暗地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些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不能在将来再次向另一方主张这一权利。   

  

  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解读:,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和限制是大大高于投保人的,的具体适用类似于法律对格式条款合同的要求,应该是有利于对方的。   

  

  也可以理解为,只有对保险公司的权利进行更大的限制,才能实现投资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增加对保险公司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首先,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中,虽然这是投保人的义务,但是如实告知是必须的。但是,缩小解释:也就是不问不答.法律规定了如实告知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不以可核实的方式具体询问被保险人需要告知的问题,被保险人可能不会告诉他们,即使他知道他有一些应该被告知的事情。如遇出险索赔,保险公司必须赔付,不能拒赔。这使得保险公司成为理赔纠纷中天然的“弱势”一方。   

  

  其次,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严格。比如禁止反悔,即禁止反悔,一旦保险公司在投保前进行了如实咨询,同意了投保人的承保条件,就不能再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或者再询问其他问题,从而避免对投保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赔付。   

  

  所以,只要保险合同明确,符合保险的基本流程,就不用怕得不到理赔。法律一定会保护每一个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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