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有出入什么意思,价格有失公允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事实,当事人有权就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是鉴定涉案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要求有专业知识的人或者权威机构成为鉴定人,然后需要缴纳相应的鉴定费,鉴定费往往很高。那么,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条第十二项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即诉讼费用应根据原告支持的诉请与起诉时提出的诉请之间的比例确定。   

  

  那么问题来了,鉴定费是诉讼费吗?   

  

  旧的诉讼费办法第一章“诉讼费的范围”规定,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调查费、鉴定费和公告费。同时,在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中规定,案件的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数额。   

  

  新《诉讼费法》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不包括诉讼中的鉴定费。《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鉴定费,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由此可见,新的诉讼费用办法中规定的法院收取的费用类别不包括鉴定费,人民法院不直接收取鉴定费,那么鉴定费是否还是“诉讼费”的一个类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缺乏明确规定。   

  

  新的诉讼费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支付范围中的鉴定费等费用。从该章的逻辑分析来看,鉴定费仍然属于诉讼费,不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并不意味着不属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诉讼费。根据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也可以推断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何理解第十二条“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   

  

  在诉讼中,如果需要启动鉴定,必然会涉及到费用的支付。第十二条“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应当是指在举证阶段确定鉴定费用预交的原则。谁申请鉴定,谁就预交鉴定费,这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不构成矛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就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言,这是诉讼费用的终极原则。   

  

  鉴定结论被推翻,但案子没输。鉴定费谁来承担?   

  

  结论被重新鉴定推翻,但案件不败诉,或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这个时候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谁来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鉴定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新旧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原因鉴定费是受害人索赔损失的必要费用。虽然鉴定   

  

  第二种意见是新旧鉴定费应由被害人承担。原因是受害人单方面选择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抛开侵权人的参与,是受害人的单方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时机和鉴定机构。因此,单方申请鉴定,通常会导致鉴定意见有利于受害人,使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从而导致侵权人为了维护权益而重新鉴定;两次鉴定都是由于原告的鉴定,所以应该由被害人承担。   

  

  第三种意见是新旧鉴定费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如果一方承担原鉴定费的一半或一方承担重新鉴定费,另一方承担鉴定费。理由是,在涉及残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必须做出鉴定才能确定侵权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因此侵权人必须承担鉴定费;因为受害人和侵权人在两次鉴定中都没有过错,所以另一次鉴定费用仍由侵权人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鉴定费更符合案件的现实情况。   

  

  第四种意见是,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鉴定费的承担。原因是事件的起因和损害结果不能完全归咎于任何一方,受害人和侵权人都有过错。让受害人和侵权人单方面全部承担是不公平的,侵权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过错程度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根据过错程度确定鉴定费的承担,符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作者支持这一观点。   

  

  如果原告撤诉,被告支付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被告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原告此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没有关于胜负的结论,无法适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支付的鉴定费由谁承担,法律没有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是否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因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而明显撤诉,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此时,法院可能不会允许原告撤诉,继续审理。最终判决时,鉴定费用将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鉴于民事诉讼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专业性问题。   

鉴定,进而引发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至今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建议尽快明确鉴定费承担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司法的公正。(作者陈睿 民主与法制社陕西片区法律顾问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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