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原则讲解方法,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期可行性分析

  

  12月17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银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1.删除《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受托人管理股票资产。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的规定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委备案”及相关附件。   

  

  三。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中“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证券账户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基金的管理运作,不得持有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动词(verb的缩写)删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不得持有基金的普通合伙权利”。   

  

  不及物动词删除《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作为自有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逐笔报告。”   

  

  废止原保监会发布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财税字〔2017〕190号)。   

  

  七。删除《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   

  

  八。删除《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第二十条。“受托机构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在支持计划持续期间,每年至少应跟踪一次信用评级。”   

  

  九。删除《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第九条第二款“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者认购的金额不得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X.删除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财税〔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的规定。   

  

  XI。删除《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事先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申报,由该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开展。”   

  

  十二。删除《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4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半年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修改第12条   

  

  十三。删除《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85号)等三个文件第八条关于外部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第八条修改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置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估决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二条第(二)项“大类资产监管比例的设定”第一款修改为“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买的自用不动产。"   

  

  第二条“大类资产监管比例的确定”第(三)项修改为“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不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外,如果删除该条款,其他条款的序号应相应调整。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8日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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