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与全款发票价格不一致,合同价格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吗

  

  张总: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吗?   

  

  宋律师:为什么要双倍返还?   

  

  张总:法律上不是有“押金”吗?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双倍退款。   

  

  宋律师:张律师,这个押金和那个押金是有区别的。定金的双倍返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违约责任方式,而定金主要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   

  

  张总:您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如何退还和赔偿押金,只能正常退还?   

  

  宋律师:我也不能这么理解。如果招标人的这种单方面违约行为给中标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购买标书的费用、投标产生的差旅费等。   

  

  张总:这些都是小钱。接到中标通知后为项目建设所做的各种准备才是大的。人员的聚集,材料的预定,设备的租赁等。都是几万的支出,有的是几十万。你能向招标人索赔这种损失吗?   

  

  宋律师:只要你能拿出相应的证据,就可以主张工程建设发生的费用,比如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等。当然,也会有例外。   

  

  张总:有什么例外?他能被招标人免除违约责任吗?   

  

  宋律师:招标人不签合同并不都是违约。比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现不可抗力,项目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不存在,或者无法重新开工。这种情况不是招标方的错。在法律上,充其量是基于公平原则,让招标人对你中标人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张先生:没有,宋先生,我忘了最重要的损失。比如我投资的项目总造价10亿元。只要我管理到位,资金没有问题,我完全有可能盈利一个亿。哦,这个损失怎么样?   

  

  宋律师:张律师,你说的是预期的利润损失。在工程领域,利润的多少取决于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人工、材料的涨价,是否会出现相应的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等。有没有盈利,盈利多少,不确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张总:你有什么看法?   

  

  宋律师:一种观点是按照当地统计局在建筑领域的利润率来计算预期利润损失,会支持这个思路;另一种观点是不支持预期的利息损失。究其原因,第一,中标人并未实际承建工程,各承包商承包工程后的可用收益存在差距,难以界定可用损失。其次,作为裁判,他也应该从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考虑案件。当中标人在不实际投资建设项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完全避免了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可能亏损的风险,造成招标人的过度损失,对招标人不公平。   

  

  打个总结:招标人违约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首先是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如果中标人因投标、准备履行 《施工合同》 等而产生了实际损失的,中标人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要保留投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发票,如人员工资、差旅费、标书制作费用等以及中标后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造成的违约损失证据,做好向发包人索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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