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莉律师,山东戴颖(威海)律师事务所。
以案件为例:离婚如何分割股票?
【案情回放】
与女方孙于2017年7月5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19年10月9日,女方孙起诉离婚。张曼婚前有炒股的习惯,婚前在股市投资了100万元。与孙结婚后,他仍十分关注股市,经常买卖股票。等到孙起诉离婚时,张某婚前的100万已经涨到了300万。胡先生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这200万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张的个人财产?
以案件为例:离婚如何分割股票?
【律师点评】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可分为两类:一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第二,营业收入。具体来说,本案中,张、孙的200万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要看增值的200万元是什么性质,是孳息还是自然增值,还是营业收入。
孳息和自然增值是指事物本身或法律根据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额外收入。比如母鸡下蛋,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等。果实、自然增值和经营收入的区别在于夫妻双方是否为收入的产生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贡献。
本案中,如果张买入的股票一直留在账户中,涨到300万,我们认为是自然升值,属于个人财产。但张某婚后多次买卖,为股票升值做出个人努力,属于营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交易的,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交易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