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公布年报是利好还是利空,创业板1月31日前提前披露年报

  

  朱   

  

  日前,深交所一家上市公司的“特殊”年报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深交所深夜发文,要求其董事勤勉履职。原来,在某公司发布的年报中,5名董事、3名监事、4名高级管理人员均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印象中,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不止一次了。我不禁要问:为什么这样的公司,这样的情况会一再出现?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公司不负责任的表现,拿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这种严肃的事情开玩笑;另一方面,是内控制度的缺失。   

  

  年报是上市公司过去一年各方面的总结,是展示公司过去一年色彩的重要窗口。我不禁要问:如果上市公司的高管连自己公司年报最基本的真实、准确、完整都无法保证,又如何让投资者信服?   

  

  我还想问:你认真学习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吗?如果没有,或者学完就忘了,那就请你再好好学习!   

  

  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分别说明理由。   

  

  不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是对信披制度严肃性的挑战,是责任的缺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这样的公司,相信监管部门会严肃处理,投资者会用脚投票。   

  

  再者,不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缺失。   

  

  这一点在公司披露的年报中也有提及。全体董事持不同意见的原因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存在违规融资、为大股东违规提供担保、会计处理调整、相关事项缺乏商业实质、证据充分、解释合理、事实尚未查明。   

  

  为什么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有分析认为,这可能与该公司的股东“龚都”有直接关系。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和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试想,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最基本的内控都做不好,怎么让投资者相信它是一家发展前景很好的公司?让投资者相信这是一家值得信赖、值得投资的公司?   

  

  新的《证券法》将执行两个月。我们可以看到,新的《证券法》以专章的形式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安排,不仅提高了具体要求,还大大增加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释放了强监管、严监管的信号。   

  

  与此同时,注册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除了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可以预计下一步还会在主板和中小板推行。注册制的核心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更容易获得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入,那些把法律法规当鸡毛蒜皮,把投资者当猴子的公司,必然得不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尊重。所以在这里我想再次对这类公司说一句:不要把正经事当小事,当务之急是经营好,把公司做得更好更强。这是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编辑张明富蔡山丹)   

  

  本文来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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