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公司后发现有债务,拿了公司钱被发现了怎么解释

  

  湖南法院网讯在商业领域,资本入股却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却享受保底分红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会如何界定这种只分红不承担风险的经营模式?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某石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本金4315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石材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材经营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因公司日常周转需要资金,被告李邀请两原告彭、赵出资50万元,并将公司四分之一的股份出售给两原告。两原告以保证月息3分分红,三方签订合同。被告李某向两原告支付股息22万元,李某向两原告出具借条50万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李只支付了8万元,两原告因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持股协议,但两原告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约定按每月3分的保底分红。两原告的出资其实是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被告的一家石材公司负有向两原告偿还贷款的合同义务。虽然持股协议是以李某的名义签订的,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李某应与某石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至于保证分红月息3分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是贷款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24%的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确定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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