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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未能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相应的实际付款证据,即应认定其已完成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初步证明。此时,如果被告提出双方付款的其他事实依据,则需要证明其主张。   

  

  据此,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既然原告对双方主张的借贷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原告就应当对被告的主张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面临的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对结果的责任仍应归于原告,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相关案例   

  

  (2021)冀04民终4531号   

  

  本院认为,本案仅为高海滨上诉。本案的焦点是高海滨向陈军伟借款的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军伟提交了高海滨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5日出具的10万元、20万元两张借条,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因此,应认定陈军伟与高海滨为30万元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至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其余10笔转账,共计18.18万元。虽然高海滨没有出具借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基于某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陈军伟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高海滨称从陈军伟转账18.18万元为投资。对此,高海滨应提交证据证明陈军伟将投资转让给他的依据。因高海滨未提交相应证据,且陈军伟不承认该款项为投资款,高海滨应承担举证责任。   

  

  (2021)豫04民终172号   

  

  1.冯宪和王明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的问题。冯贤诉称与王明珍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经公证的证人证言、公证文书以及在江涛、涂妍河的公证视频。因此,冯公某1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主张,而王明珍主张与冯贤是合伙关系,故此时举证责任在王明珍,但王明珍没有冯贤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一审提交的2019年8月12日与店长签订的协议由其中一人签字,两份佣金的收据也由他持有并提交法院。虽然他提供了与冯宪总召回及其工作人员的视频证言,意在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但冯贤对没有原始载体、双方总回忆信息不完整、王明珍提交的视频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讯问等事实提出异议,故王明珍提交的证据   

  

  根据冯贤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冯贤于2019年8月11日转账2万元的账户(6228482069376279)认定该2万元为王明珍所收,涉案借款总额应为20万元。王明珍辩称,冯贤没有给那2万元,是因为这与他向中介支付卖首饰款的事实不符。故一审对涉案借款总额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皖12民终149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赵东升向牛蕾转账8万元的财务凭证,牛蕾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东升仍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转账给牛蕾的8万元是借款,其与牛蕾的借款关系不能成立。赵东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转自:法律之家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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