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移了社保怎么办,户口转移了社保可以转移吗

  

  为维护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保险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和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第一,养老保险转移的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新参保地;符合退休条件的,各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能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退保手续。   

  

  二、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以前,转移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后,转移按个人账户计入的全部储存额计算。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每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之和划转。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转移。   

  

  第三,转移和连接的过程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保险,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二)在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而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单位和个人的所有缴费都要记录。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关于移徙工人待遇的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的,由其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在户籍所在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在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在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为户籍所在地均不满10年的,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的,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上一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基础养老金。   

  

  动词(verb的缩写)移徙工人的转移和延续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未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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