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购买基金,建行购买基金在哪赎回

  

  买客户的基金亏了钱,起诉银行索赔成功;银行上诉三次,直接到高院,都驳回了原判!   

  

  是基金的风险资产,不是买方自负吗?怎么还能索赔?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到底是怎样的?   

  

  根据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一中院公布的法律文书(详见),2015年6月,原告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96.6万元买入前海开源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月28日赎回,本金损失57.65万元。当年(即2018年),王将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本金及从购买该产品至赎回的本金利息。从一审、二审到终审,判决均为维持原判,银行为过错方,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576481.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激烈抗争,积极证明错误的一方,是经典案例。   

  

  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根据金融界整理的数据,2017年工商银行发生了同类型案件【案件编号:(2017)苏01闽终第10111号】。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两个银行在本案中都有过错,都没有完成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   

  

  速读案件六大关键点   

  

  银行为什么没有提供证据,典型的过错在哪里?看了各方书面材料,金融领域资金整合要点如下,仅供参考:   

  

  1.银行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性宣传的义务。   

  

  2.在操作和购买过程中,银行没有提供是否充分知情的详细证据。   

  

  3.在举证过程中,银行以原告是金融法官,有投资经验为由,认定原告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没有详细的证据。   

  

  4.银行证明提供的“银监会未认定银行存在不当行为”的结论不明确,证明模糊。   

  

  5.刚性兑付算不算,被告以“央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的指导意见相违背”为由举证,原告回应“建行吉恩支行已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与刚性兑付无关。”原告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6.谁提出买基金也是关键。事实上,在这一项上,原告和被告都无法给出详细的证据。但从现有的书面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告诫“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履行相应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告要提供详细的证据,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银行还是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观察到银行工作人员在展示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过错明显。   

  

  专家说   

  

  买者自负前提是卖者尽责   

  

  就以上观察,我们也来听听业内专家怎么说。   

  

  天投谷基金评价中心负责人贾智表示:“作为高院的终审案件,为资产管理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新交易所破局的背景下,买方自负的前提是卖方的责任。基金代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管理措施,准确识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基金销售机构,一味追求‘客户体验’和‘优化’基金销售流程都是不负责任的。”   

  

  “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过错赔偿原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在分析卷宗后提到,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建行代销股票基金是否存在过错。   

  

  张志旺认为,建行吉恩支行在本案中所犯的错误是“低级错误”,是由于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不熟造成的。在实践中,基金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如果客户在评估问卷中显示他们是稳定的,一般会要求他们重新评估,直到匹配为止。我们在网银购买理财产品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本案中,被告建行没有向客户提供《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者没有留下提供《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证据,属于不应发生的错误2。   

  

  看了上面的案例,金融板块基金提醒,无论是银行的理财经理,还是网络平台的理财产品业务员,面对高强度的销售任务,一定要牢记销售的适当性。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真的很重要。对于普通投资者,金融界智能金融博士后研究员贾建议,如果你有投资理财的需求,不妨关注人工干预少的智能投顾产品。它会根据你的年龄、家庭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理财目标等信息,应用一系列智能算法为你量身定制资产配置方案。最重要的是风险评估。我们会从客观风险承受能力和主观意愿两个维度得到你的风险偏好,并在这个风险偏好水平上为你定制最适合的投资组合策略,从而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上实现收益最大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