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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将《公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整理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发展,在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31个城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号(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全国范围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并且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连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同一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仍将使用原纳税申报表对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加《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注明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的详细信息。同时,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案例为例。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栏填写当期扣除的人身保险费用金额,同时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核定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方便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征收后享受优惠政策,《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4)使用“税收优惠识别代码”   

  

  “税保费标识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码”的原则确定,然后发放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打印在保险单上,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因此,要求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提供“税收优惠识别码”。   

  

  (5)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试点期间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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