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车损险最新消息,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

  

  基本案情:斌驾驶小型客车沿猇亭大道行驶时,与常某路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斌、常某路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某道负次要责任。   

  

  陈某驾驶的小巴在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险,保额为50万元(不加不计免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某路受损车辆为BMW525LI,裸车购置款39.68万元。常某道在税务部门实际按378000元的10%交纳车辆购置税37800元。   

  

  事故发生后,常某道将其车辆移交给宜昌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进行维修。长岛还向4S店出具了委托书,并约定:1 .长岛委托4S店办理其车损检验及车辆维修全损;2.修理车辆被4S店损坏后,4S店会安排修理。如果客户(修理商)不在4S店修理,客户(修理商)必须向4S店支付车损评估费3000元,作为事故定损评估的报价平台费。S店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后,提出了维修报价。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认为,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长谋路投保价值29.78万元的60%,符合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做法,无需维修。因此,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向常某路提出,车辆损失可按推定全损赔付,常某路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在常某道和斌同意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前述赔偿方案后,常某道将肇事车辆交由保险公司拍卖。后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为常某车辆损失赔付共计264560元。其中:赔偿常某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的车辆损失2000元;赔偿常某在商业三项险范围内的车辆损失77560元;从事故车辆拍卖款中支付18.5万元。此外,承保常某车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常某车辆损失33240元。常某路获得车辆损失赔偿金共计29.78万元。因常某的车辆未在4S店维修,常某按约定向4S店支付了3000元。虽然在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赔付过程中,常导提出赔偿拆检的定损评估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予赔偿。   

  

  常某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60元(车辆购置税费37800 70%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70%)。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被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第33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号法的规定某一辆车损坏后总是被推定为全损,重新购买车辆后必须向国家缴纳车辆购置税。所以车辆购置税应该属于车辆重置成本。但是,计算这一损失时应考虑到车辆在某些道路上使用的年限。据此,一审判决某车辆购置税损失为2.835万元至3.78万元(29.78万元39.68万元)。在全损情况下,车辆购置税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斌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845元,在商业三重险范围内。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关于车辆购置税不应计入车辆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在(不含车辆购置税损失),某辆车的损坏程度和所需的维修费用应该有实际的依据,而不仅仅是经验和观察。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其定损员提出了按照全损推定处理受损车辆的意见,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某路将受损车辆交由4S店拆解检查,合理合法。因此,常某路支付的3000元拆解定损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确定保险标的损害程度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费用的负担,按照有约定的由保险人负担,没有约定的由保险人负担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不能证明合同双方约定的,属于保险车辆的相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平安产险夷陵支公司应按70%的比例承担费用,即2100元。其他关于当事人承担3000元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作出民初字第124号E0505号民事判决:平安财保以岭公司赔偿常某车辆损失19845元及该车在商业三险范围内的预计拆检费用2100元。   

  

  1、关于车辆购置税是否应计入财产损失范围,如应计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s的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车辆购置税、车辆拆解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直接损失”,即承担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平安财保夷陵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的一审判决于法无据。车辆拆解评估费用属于鉴定费的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不应由平安财保夷陵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2、关于4S店的拆检定损估价费用应否确定为常某道合理损失、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问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车辆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开支的费用。而车辆购置税属于车主购车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车辆的重置成本,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车辆拆捡评估费是确定车辆损失程度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平安财保夷陵公司提出车辆购置税、车辆拆捡评估损失不应由其赔偿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鄂05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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