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谷电价时间段,峰谷电价收费标准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促进新能源消纳。河北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除外)全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电力变压器容量为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单用户实行高峰电价。《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清楚。   

  

  优化时间划分的具体情况。   

  

  夏季(六月、七月和八月)   

  

  河北电网:   

  

  低点:0-8点;   

  

  小节:8-11小时、18-21小时、22-24小时;   

  

  高峰:12-16点和17-18点;   

  

  高峰:11-12小时,16-17小时,21-22小时。   

  

  河北北电网络:   

  

  低点:0-7点,23-24点;   

  

  版块:7-10、12-14、18-19、21-23;   

  

  高峰:11-12点,14-17点,19-20点;   

  

  高峰:10-11,17-18,20-21。   

  

  冬天的   

  

  (河北电网:每年12月,次年1-2月;   

  

  河北北电网:每年11-12月,次年1月)   

  

  区段:7-9点、12-17点、22-23点;   

  

  高峰:9-12点和19-22点;   

  

  高峰:17-19点。   

  

  区段:7-8点、9-10点、11-14点、20-23点;   

  

  高峰:8-9、10-11、14-17、19-20;   

  

  高峰:17-19点。   

  

  其他季节   

  

  (河北电网:每年3-5月、9-11月;   

  

  河北北电网:每年2-5月和9-10月)   

  

  小节:8-9点,12-15点,20-24点;   

  

  高峰:9-12,15-20。   

  

  区段:7-9点、12-15点、18-19点、21-23点;   

  

  高峰:9-12点,15-18点,19-21点。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河北省将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通知》提出,平段电价按照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商购买电量的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高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完善河北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并反映各期价格。峰谷差价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中分时电价的峰谷差价。市场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电价的,结算时的购电价格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变化和河北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情况,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实施情况,深入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电网应单独归集和反映峰谷分时电价收入,产生的损益在下一个监管周期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加强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和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用电)、军事单位(含武警、消防和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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