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可透支额度,什么卡能透支额度

  

     

  

  基本情况: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向某银行申请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该卡激活后,张某多次使用进行消费和还款,于2015年1月2日逾期,逾期本金95120.84元。之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信件等方式多次向张某催款。而张某为了逃避银行的催收,改了联系方式,逃了出来。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18148.53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家属足额偿还了银行本息,并取得了发卡行的谅解。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仍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是恶意透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因此,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既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要看是否存在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的客观不作为,两者缺一不可。   

  

  虽然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内心的思想,但仍然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验证。司法解释规定: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透支数额较大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以逃匿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张某存在第三款规定的逃避、变更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法律推定是允许被告反驳的推定。如果被告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个推定自然就失效了。司法实践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比如,透支款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恶意透支被制止,催收后3个月内归还本金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部分偿还本金的,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考虑到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属于数额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额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较重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即使行为人不能偿还全部欠款,偿还部分欠款也有助于定罪量刑。应当指出,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在不同阶段是不同的。比如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不予起诉。同样,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和法院对是否起诉、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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