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在上海还是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

  

  中新经纬9月18日电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称,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更加均衡博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鉴于实践中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 并且为了入围“抱团投标”,干扰发行秩序,证监会加强了对发行和承销的监管,同时关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3330)   

  

  修订后的《特别规定》将于2021年9月18日生效。原规定适用于本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说明书的企业启动发行工作;新规则适用于规则发布后开始发行的企业。   

  

  《特别规定》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兼顾承销过程的公平和效率。   

  

  此次修改《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消创业板IPO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关于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上交所同步修订了科技创新板业务规则,取消了科技创新板新股定价应与认购安排和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数量挂钩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根据相关立法程序要求,《特别规定》于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同修改的思路和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会逐条认真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发行价格在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对应的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二)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剔除最高报价后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为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公开发行报价剔除最高报价后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的较低值;(三)发行价格超过海外市场价格;这家(四)发行商尚未盈利。“(中新经纬AP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