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王思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有关决策部署,近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房试点发行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保障性租赁房公开发行REITs试点正式起航。同时上报了金钟厦门安珠保障性租赁房、宏图创新深圳人才安珠两个单项目,按下了试点发布的“加速键”。   

  

  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房公募REITs试点工作,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二是打通企业持有资产的退出渠道,形成“投资保障房建设-REITs盘活资本-回收资金再投资”的良性闭环投融资链条,有效盘活保障性租赁房行业流动性,解决保障性租赁房建设难、投资低的问题。这对完成“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新增650万套保障性租赁房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公募REITs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为“资产IPO”产品,是否会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等上市公司的弊端?   

  

  对于保障性租赁房的REITs,有其特殊性。比如把资金挪用到商品房的投机上,就违背了发行的初衷。因此,在促进保障性租赁房REITs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等问题。   

  

  从市场角度来看,避免市场对保障性租赁房REITs的盲目和过度炒作,保护投资者,关键在于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要强化对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责任,构建符合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披露制度。   

  

  随着募集新规的实施和REITs范围的不断扩大,公募REITs将进入加速发展期。而如何规范其发展,避免市场盲目炒作,笔者认为,加强信息披露将是为公募REITs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环节。   

  

  做好公募REITs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要求市场准入的信息披露,说明项目资产是否合规,项目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范围是否明确,不能随意降低门槛;二是做好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确保募集资金与募集合同一致,不会出现中间“漂移”的情况;三是规范产品信息披露,构建有效、系统的披露程序和标准;第四,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严格,要加大对所有交易方或信息知情人进行敏感信息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零容忍。   

  

  笔者认为,公募REITs的具体信息披露制度应采取“拿来主义”,借鉴一些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如加强预披露制度、定期召开业绩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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