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钟]
《民法典》第1214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通过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
2017年8月初,张三买了一辆车,车辆的资质检验期到2017年8月31日。2021年10月,张三因车辆故障,维修费用高,将车转卖给李四。2021年11月,李四以更高的价格将车转卖给王五,王五登记后上路。2021年12月,在王五驾车时,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设施损坏,损失10万元。
问:10万元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张三、李四、王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买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的,由出卖人(张三、李四)和买受人(李四、王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