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留置措施适用的证据,什么叫留置通俗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本条是关于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和保护留置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制化,保护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论羁押期间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我们认为,与刑事诉讼法相比,监察法在权利保障方面有三个显著进步:一是羁押期限比侦查羁押期限大大缩短。最长拘留期限为六个月,而调查单一犯罪的拘留期限可长达七个月。如果发现漏罪,可以据此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可能达到二十个月以上。第二,留用条件大大改善。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做法,被羁押人员一般被安排单独居住,不戴戒具,有规范的羁押室、医疗保健和饮食及日常生活保障。但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则上可以采取混合羁押,可以使用约束。三是办案监督措施更加完善。根据监督法,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备查。但《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可以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在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采取留置措施后,被拘留人失去了与外界的联系。如果监察机关没有告知被拘留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可能会误以为被拘留人已经失踪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因此,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通知妨碍调查的除外。这是通知原则,但不通知是例外。阻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单位和家属。   

  

  “妨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通等。如果被调查人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可能造成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如果被拘留人的家属参与犯罪,通知可能会造成转移、隐匿、毁灭犯罪证据。   

  

  在第二款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s羁押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羁押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病或者身体不适的人员及时提供医疗服务,既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被拘留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持续时间。讯问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白天或者夜间12点之前,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过长。侦查人员讯问被拘留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拘留人亲笔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拘留人阅读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根据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减为管制二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被留置人的羁押期限也应当折抵刑期。具体的抵销规则是,如果涉嫌犯罪的被拘留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并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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