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十八万什么情况下付

  

     

  

  [案例]   

  

  原告知2021年10月6日,其亲属的大货车与被告田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孙某无此事故责任,田负全责。肇事半挂车虽有交强险,但田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   

  

     

  

  [试用]   

  

  2022年5月10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而应该由肇事者进行直接赔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   

  

  [判断]   

  

  2022年5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判令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后记   

  

  那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相冲突,应该如何理解?   

  

  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争议在于承保公司是否对受害人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责任。实践中支持这一规定不是立法缺陷,而是立法原则和立法风格的内在要求。基于交强险的公益性、强制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在驾驶员无驾驶资格、醉酒、被盗等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应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外。除受害人财产损失外,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意见认为,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对驾驶人、乘车人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是对他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由驾驶人本人赔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监会也出台了很多文件。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随着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实施,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明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