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cptpp,如何通俗的解释cptpp

  

  一.导言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向《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CPTPP)保存国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正式递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迈出了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步。值得一提的是,在APEC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召开前夕,也就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已经签署了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到一年后,中国高调宣布加入CPTPP,引起国际社会热议。中国加入RCEP后,本文作者专门撰写了《机遇与挑战——RCEP原产地规则分析》一文,重点介绍了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殊内容。同时注意到CPTPP中的原产地规则也颇具特色。首先对CPTPP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然后对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考虑到原产地规则中规则的重要性和可比性,本文仅对CPTPP和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要素、累积规则、原产地证书和关税减让效果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二、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一)CPTPP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CPTPP采用“形式二分法”定义原产地商品。对于用非本土材料生产的商品,如何在CPTPP下取得原产地商品的资格需要强调,这就需要对CPTPP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要素进行分析。   

  

  根据CPTPP第3.5条规定,原产地货物的地区价值成分(RVC)应当按照价格法、扣除法、增值法、净成本法四种公式计算,以此来认定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条件。CPTPP第3.5条规定的四个RVC计算公式如下。   

  

  1.价格方法   

  

     

  

  2.演绎方法   

  

     

  

  3.增值法   

  

     

  

  4.净成本法(仅适用于汽车产品)   

  

     

  

  对于CPTPP中的上述四个RVC计算公式,需要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CPTPP并没有对上述RVC规定一个统一的数值,作为货物合格原产地的标准;根据CPTPP附录3-D,通过不同计算方法获得的RVC,只要其中一个满足CPTPP附录3-D中的具体要求,货物就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例如,对于HS编码为6702.10的商品,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5%;适用扣除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5%;应用增值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5%。无论采用哪种计算公式,只要有一项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可以获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再如,对于HS编码为70.05的商品,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0%;适用扣除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0%;应用增值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0%。同样,无论采用哪种计算公式,只要有一项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可以获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   

  

  其次,CPTPP为汽车产品提供了特殊的RVC计算公式——净成本法,体现了汽车产品原产地资格认定的严格性和审慎性。至于CPTPP为什么专门针对汽车产品提供RVC计算公式。本文认为,对汽车产品设定特殊的RCV要求,将促使制造商在区内投资建厂,尽可能利用区内零部件生产汽车,以寻求协定税率的适用。事实上,为汽车产品设定RVC标准并不是CPTPP的独有特色。美国管理认证协会(美墨协议)也将RVC比率的变化集中在汽车行业,具有相同的效果。   

  

  再次,CPTPP提供了四种RVC计算公式,让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灵活选择不同的RVC计算方法。在不同的RVC计算公式下,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因此,更有助于企业享受CPTPP的关税优惠条款,从而提高CPTPP项下协定税率的利用效率。   

  

  (二)与RCEP区域价值成分的比较分析   

  

  关于地区价值构成要素,RCEP提供了两种平行的计算公式:扣除法和累加法。而且RCEP明确规定,无论是采用扣除公式还是累加公式,RVC都必须大于等于40% (RVC40),用非原物料生产的商品才能合格为原货。因此,在   

区域价值成分要件计算方面,CPTPP与RCEP存在显著差别,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RCEP仅提供扣减法与累加法两个公式,在计算与选择方面,颇为简单。然而,CPTPP提供RCV计算的四个公式,除去扣减法之外,其它三个公式,RCEP均未有规定。又因扣减法公式与累加法公式存在同质性,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CPTPP中的四个RVC计算公式,实际上已经囊括RCEP中的两个RVC计算公式。这对区域产业链的组合而言,无疑是一种加强。

  

其二,RCEP明确规定,当且仅当RVC≥40%,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才具备原产货物资格。RCEP中的RVC40,为原产地资格的确认,提供统一明确标准,而非如CPTTP般,采取差异化的RVC标准。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纵观CAFTA(中国-东盟自贸协定)、USMCA、CPTPP以及RCEP,不难发现,RVC40是一种相对简洁、保守且限制性较低的计算标准。与CPTPP中的具体规定相比,RVC40大致为CPTPP的平均水平(从前文所举HS编码分别为6702.10、70.05商品的RVC要求,可窥见一斑)。这或许是RCEP作为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必然会作出的妥协。

  

  

三、累积规则

  

(一)CPTPP中的累积规则

  

为扩展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CPTPP第3.10条对累积规则作出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缔约方。(第2款)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为确定一货物的原产地,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使用一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该生产活动是否足以赋予该材料本身原产地位。(第3款)

  

CPTPP第3.10条第2款规定的是传统累积(或称“双边累积”)规则。有关传统累积规则,中国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置有明文。传统累积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用以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或材料,必须先取得原产资格,之后,方能在缔约方进行累积。比如,日本与新西兰同作为CPTPP的缔约方,日本从新西兰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牛奶,之后加工为高档奶粉,则牛奶视为原产于日本。

  

累积规则的创造性规定,出现在CPTPP第3.10条第2款。根据该款规定,使用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亦即,纵使生产材料在CPTPP项下,不具备原产资格,CPTPP第3.10条第2款依旧允许进行累积,这就是所谓的“完全累积”(或称“生产累积”)规则。完全累积使得对不具备原产资格货物的加工过程增值,也可进行累积,计入区域增值;因此,是更加宽松自由的累积规则。比如,日本从澳大利亚进口B零件,用于生产A商品(假设采取RVC为50%的标准),A商品售价为10000美元。这10000美元中,包括日本国内的加工增值3000美元,澳大利亚出口的B零件价值7000美元。澳大利亚出口的B零件价值7000美元中,有5000美元的成分来自CPTPP之外。若澳大利亚也采取RVC为50%的标准,因B零件中的5000美元价值来自域外,B零件不能在澳大利亚取得原产地资格((7000-5000)/7000=28.6%<50%)。若不适用CPTPP第3.10条第2款,日本进口B该零件后,对其加工增值3000美元,最终A产品RVC仅为30%(3000/10000),不能获得CPTPP下的原产地资格。若适用CPTPP第3.10条第2款,使用非原产材料(B零件)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增值2000美元)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再加之日本对A商品加工增值3000美元,则最终A产品的RVC为50%((3000+2000)/10000),A产品取得CPTPP下的原产地资格,具备适用CPTPP协定税率的前提条件。

  

CPTPP第3.10条第2款所规定的完全累积规则,一方面会有力推动CPTPP区域内企业在本区域内进行生产与采购,促进区域整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强烈的排外效应,排斥区域外材料的生产及采购。

  

(二)与RCEP累积规则的比较分析

  

累积规则,是RCEP原产地规定中的特色内容。根据RCEP第3章第4条第1款之规定,凡从RCEP缔约国进口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作为生产材料进行加工,则进口的材料视为原产于加工国。这与CPTPP第3.10条第2款的规范不谋而合,两者均属于传统累积规则。RCEP累积规则的创造性规定为,RCEP第3章第4条第2款。根据该款规定,可将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进言之,“所有生产和货物”,不仅包括原产货物,也包括非原产货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RCEP第3章第4条第2款,目前并非RCEP的生效条文,而是留待缔约方在五年之内审议。但反观CPTPP第3.10条第2款,其并无审议要求,而是明确予以规定的条文。

  

未来RCEP是否能够顺利转向CPTPP,即允许对非原产材料进行的生产活动,计入原产成分进行累积,值得注目。

  

四、原产地证明

  

(一)CPTPP中的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货物“国籍”的法定证明文件。为确定协定关税税率能否适用,CPTPP第3.20条第1款对原产地证书作了规定。与CAFTA相同,CPTPP只规定,原产地证书是原产地证明的唯一法定文件,并且,在具体规范内容上,条文也较为简单。除此之外,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填写。

  

(二)与RCEP原产地证明的比较分析

  

有关原产地证明,RCEP第3章第16条明确规定三种形式。其一,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具有原产地证明效力。其二,根据RCEP第3章第21条,缔约方所授予资格的“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同样具有原产地证明效力。其三,RCEP第3章第16条第1款第3项还规定“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此类原产地声明完全由企业自主出具,不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限制,但由各缔约方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在RCEP生效之日起 10 年内实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制度。当前,就中国加入的自贸协定而言,无论是《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还是CAFTA,均未规定“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因此,可以预见,RCEP所规定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在中国落地实施后,会有力提升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便利度。

  

经过前述对CPTPP原产地证明以及RCEP原产地证明的介绍,不难发现,CPTPP所规定的原产地证明仅为原产地证书,在形式上较为单一,并未规定原产地证书之外的原产地声明。反观RCEP,其不仅将原产地证明划分为原产地证书与“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还创造性地引入“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这一制度,在立法技术上,颇值称赞。

  

  

五、关税减免效应

  

(一)CPTPP带来的关税减免效应

  

CPTPP作为迄今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最终目标是区域内商品流通实现零关税。CPTPP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规定,缔约国应加快减让至零关税。只是这种零关税的目标,需要通过立即或十年内线性降税的方式实现。目前CPTPP具有十一个成员国,其中,只有日本与加拿大的GDP位居全球前十。CPTPP成员方的GDP总额,也仅占全球GDP总额的13%。但这丝毫不会影响,CPTPP高水平自贸协定的地位。CPTPP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协定税率的适用,使得区域内除日本之外的其它成员间99%以上的商品,实现零关税。如此之高的降税比重,对于CPTPP缔约国而言,无疑会在经济层面带来更多收益。比如,2018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后,日本自澳大利亚进口的牛肉,关税税率立即从38.5%下调至27.5%,导致日本的牛肉进口量相比于同期而言,猛增1.5倍。而对于未加入CPTPP的美国而言,其牛肉出口至日本时,仍要面对高达38.5%的进口关税。另外需要附带说明的是,CPTPP所带来的关税减免效应,不仅仅限于传统货物贸易,还辐射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

  

(二)与RCEP关税减免效应的比较分析

  

在关税减免方面,RCEP同样是通过协定税率适用的方式,实现立即降税或10年内逐步降税的目标。一方面,在区域内商品零关税的自由流通上,RCEP的最终目标是,90%的商品实现零关税,相较于CPTPP所设定的99%的目标而言,稍有逊色。这体现出,RCEP缔约方在经济发展水平与产品自由化流动方面,与CPTPP之间存在的差距。另一方面,RCEP所带来的关税减免效应,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传统货物贸易方面(并且,保持一定的农产品配额),相较于CPTPP而言,存在领域局限性。未来惟寄希望于RCEP各个缔约方之间通过沟通、谈判与努力,逐步提高零关税商品所占比重以及零关税商品所适用的领域,进而缩小与CPTPP之间的差距。

  

六、结论

  

毋庸置疑,CPTPP作为迄今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其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正基于此,本文对CPTPP及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分析,具体包括区域价值成分要件、累积规则、原产地证明与关税减免效应四个维度。就结论而言,CPTPP原产地规则中的内容,在各方面与RCEP,尚有出入。具体言之,在区域价值成分要件方面,CPTPP提供RVC计算的四个公式,并且未对RVC设置统一标准;而RCEP仅采取两个公式,并且将RVC限制为40%。CPTPP在RVC的计算方面,为缔约方提供更大灵活性与自主性,应值得称赞。在累积规则方面,CPTPP不仅允许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进行累积,还允许对非原产货物的加工增值进行累积,已超越RCEP目前仅允许对原产货物进行累积。在原产地证明方面,CPTPP仅提供原产地证书一种证明方式,且在规范内容上,颇为抽象含蓄;而RCEP不仅将原产地证明划分为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还为“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预留空间,实值肯定。最后,在关税减免方面,CPTPP无论是在关税减免的程度上,还是在关税减免适用的范围上,相较于RCEP而言,均处于优势地位。

  

从签署RCEP到申请加入CPTPP,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愈加坚定;但是,接踵而至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也对中国的国际经贸治理规则与治理能力,提出更高层面的挑战。2021年1月,日本首相菅义伟曾公开表示,鉴于政治和经济体制,中国或很难参与CPTPP。这为中国加入CPTPP的前路,蒙上一层不确定性。但就目前中国积极推进的深化体制改革方向而言,加入CPTPP的进程本身就能倒逼中国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力度,故实有必要积极推动CPTPP的加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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