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款到法院多久领取,保险公司会把理赔情况通知单位吗

  

  作者:崔   

  

  前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兼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微信官方账号诉讼与责任讨论创始人,诉讼与责任保险一姐,业务上的保险法人。   

  

  ―导读―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投保两年前曾切除肿块。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做了切胃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诉至法院。   

  

  法院会支持被保险人的主张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投保人通过网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   

  

  2019年10月3日,李女士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   

  

  保障范围为一般医疗保险300万元,年度累计免赔额1万元;大病医保基金300万元,补偿比例100%。   

  

  (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理赔遭拒   

  

  2020年9月,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为代谢综合征。住院后,花了医药费48302.51元,统筹医保15400.83元,个人32901.68元。   

  

  就个人支付部分,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手术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减重手术,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在两年前曾经患肿瘤住院治疗的既往病史,单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于是,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保险费22901.68元。   

  

  (三)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1、李女士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李女士就诊医药费是美容项目还是属于疾病治疗项目。   

  

  首先,关于李女士是否如实告知了自己的既往病史,其作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查询的范围和内容。   

  

  李女士虽于2017年4月确诊为右乳房肿块,但其于2017年5月19日在医院确诊为脂肪瘤(右胸壁),并已切除,不符合保险公司提出的李女士明知其有肿块(未手术切除,无明确病例诊断)而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故认为其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健康告知函,被保险人需要告知的只是被保险人是否有未手术切除的肿块,没有明确的病理诊断。如果肿瘤已经切除,并且有明确的病理诊断,则不属于健康忠告的范围。   

  

  因此,认定本案中李女士没有说实话。其次,李女士胃切除手术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对李女士实施腹腔镜纵行(袖状)胃切除术,是因为医院科室在李女士入院和手术前诊断为代谢综合征,是因为她被诊断为代谢综合征和高血压,而不是为了减肥。术后诊断也是上述疾病。   

  

  医院作为医疗专业机构,手术方案应该是针对李女士诊断的疾病,所以手术性质不是减肥整容,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保险金22901.68元(医疗费32901.68元——免赔额1万元)。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其中第二个焦点李女士的手术到底属于美容还是医疗,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将理由阐述得非常清楚,不再赘述。   

  

  本案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焦点,即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因为这项义务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保险实践中,这个问题是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尤其是目前大量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网络在线投保的,所以有必要谈谈这个问题。   

  

  (一)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四大原则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保险合同是一种幸运合同,是指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投保时而未发生,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人群中发生的概率,做出精算模型和定价假设。   

  

  如果保险消费者是在明知自己已经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即出险概率为100%的情况下投保的,那就不符合幸运拍摄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逆向选择。选择反向保险   

的客户多了,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就会高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的经营就会面临亏损而难以为继。

  

为了防止保险消费者逆选择投保,保险公司就要在投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了解的方法就是设计了健康告知表或函,要求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再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确定投保的费率。

  

如果投保时投保人胡乱填写健康告知,一旦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保险消费者未如实告知,就会根据保险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费率。

  

也就是投保前是否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及提示如实告知健康事项,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如实告知为询问告知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保险公司不询问的内容,不属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畴。本案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就在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到底有没有履行。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仅是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未被手术切除、无明确病理诊断的肿块。如肿块已经切除并有明确病理诊断,则并非健康告知询问的范围。故认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注:本案例的保险产品,为某滴保险产品。笔者也注意到,某滴的投保前的健康告知事项已经做了修改。

  

下图为某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事项,就需要对既往病史进行详尽的健康告知。如果保险消费者未根据要求告知,将面临出险后的拒赔风险。

  

  

(三)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怎么办?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可以提高费率或先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为知道事由之日起30天内。

  

―本案的启示―

  

(一)对保险公司:

  

既然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询问告知,这也就提示我们保险公司,设计投保前的健康告知询问函,询问的内容一定要周详严谨。

  

  

(二)对保险消费者:

  

人身保险的投保前的,健康告知函,直接关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个告知函,投保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如实填写。千万不能随便胡乱填写,尤其在目前的大数据时代,看过病在医院有记录,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轻松就可以查出来既往病史。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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