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型基金优点不包括简化管理,伞型基金优点不包括

  

  2020年8月31日,中国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正式实施,意味着香港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进入“新时代”。新规的实施,给基金经理多了一个选择。   

  

  尽管如此,香港LPF毕竟属于新的基金架构,与其他主流基金设立地的架构进行对比,其概念、税收及优劣势区别在哪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瑞丰德永还是总结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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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LPF   

  

     

  

  2020年8月31日,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LPF”)正式实施。   

  

     

  

     

  

  香港LPF概览   

  

     

  

     

  

  香港LPF是一个合伙企业,是一个非公司实体。GP应当管理基金,LP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   

  

  -投资范围不受限制;   

  

  ——灵活的出资和利润分配;   

  

  -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有限合伙人身份是保密的;   

  

  -简单的取消和解散机制等。   

  

  在香港推出LPF,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勾勒了一个充满吸引力、简单的的在岸私募基金架构,LPF有资格成为香港税收居民,鼓励更多基金管理人考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基金,并将他们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现有资金重新部署回香港(经济实体和合规融入香港)。   

  

     

  

     

  

  香港LPF的税收优惠   

  

     

  

     

  

  1. 利得税(profit tax)   

  

  与在香港运作的其他基金类似,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20AM条“基金”定义并符合特定豁免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规定的合格资产交易,以及从事合格交易附属交易的利得税的豁免。   

  

  2. 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   

  

  因此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不需要在香港缴纳资本利得税。   

  

  3. 印花税(stamp duty)   

  

  LPF的权益不属于“港证”。因此,将LPF的权益投资、转移或撤回到不征收香港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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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V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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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公司监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Capital Company,以下简称“VCC”)框架。

  


  

  

  

新加坡VCC概览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公司监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VCC)框架。

  

- 在法律意义上,VCC是新加坡的法人实体单位;

  

- VCC只能用于集体投资计划(CIS);

  

- VCC可以设置为独立实体,也可以设置为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实体;

  

- 接受境外公司型基金“迁入”新加坡成为VCC;

  

- 份额可以根据其基金净值进行自由申购或赎回;

  

- 还可在美国税务系统进行登记等。

  


  

尽管新加坡已经有了一些颇具吸引力的商业计划,但VCC填补了之前基金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空白,其主要特点是使原本的严格资本维护结构得到一些松绑,并增加了它的灵活性。

  

这种新的投资工具被许多专业人士和行业领袖称为“游戏规则的改变者”。

  


  

  

  

新加坡VCC税务优惠

  

  

  

1. 基金税收优惠

  

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4章)第13R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13X条(加强级基金免税计划)规定的获得一定程度的免税额。

  


  

2. 管理人税收优惠

  

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计划,但满足一定的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3.「VCC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鼓励业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还启动了“可变资本公司激励计划”。

  

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注册、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务费用最高可报销70%。该激励计划将持续3年(2020.1.15已生效),每个VCC最高补助15万新元,每位基金经理最多可为3个VCC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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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ELP

  

  


  

开曼可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ELP”),其法律架构、注册与运营层面等与大多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大同小异,也是被香港LPF所借鉴的架构,在此不赘述。

  


  

ELP作为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一直是开曼离岸基金最常用的形式,也是传统的离岸美元基金的热门选择,但由于受到“经济实质法”和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国家名单”的影响,未来或将面临香港LPF与新加坡VCC较大挑战。

  


  

  


  

以上是对香港LPF、新加坡VCC、开曼ELP等基金在整体概念与税收层面有了一定了解,而对于他们的细节方面的异同点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简单归纳了以下图表,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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