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买长期护理保险,为什么要买长期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预期寿命的延长,失能老人的比例逐年增加,许多家庭面临着照顾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现实问题。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定为今年重点督办的22件NPC代表建议。   

  

  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64亿,其中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如何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养老,显然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补充。对此,有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推动长期险发挥“养老”作用,可谓是解决问题的另一条途径,值得积极探索。   

  

  长期护理保险又称社会保障的“第六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生病或身故时,重点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安排。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安排上长期空白,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挑战。   

  

  是时代的先行者。面对养老问题,2016年6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正式启动长期保险试点工作。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长期保险筹资、待遇、管理等问题,启动了为期两年的扩面试点。截至2021年底,试点工作已扩展至全国49个城市,基金收支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约70%,覆盖参保人员近1.2亿人。长期保险保障失能、半失能人群“老年保障”的功能逐渐显现。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长期保险保障范围边界尚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导致一些地方护理项目“主次不分”,地区间护理项目内容差距较大,为长期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忧。另一方面,基金统筹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规范也直接影响了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的有效推广。此外,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薄弱,特别是护理服务人员短缺成为当前突出短板,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这些问题有其原因,但也与法律规范的缺失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长期保险做出规定,《社会保险法》也未涵盖长期保险,使得长期保险在法律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保障范围、监管责任等方面。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需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因为法律不仅是规范,更是保障。只有通过立法固化近年来长期保险试点的有益经验,完善和优化试点中的不足,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长期保险的立法步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长期保险制度更好地实现“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初衷,在实践中释放出保障“老有所养”的充分正能量。(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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