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两份意外医疗险能同时理赔吗,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同时理赔

  

  很多加工行业或者有一些风险的行业,老板都会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以下简称‘团体意外险’)。这种保险是老板出钱,投保人都是在职员工。保障的内容是这些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得到赔偿和赔付的一种保险。   

  

  我们也一再强调,团险基本上是老板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并不能代替老板亏损。但是,我们已经多次强调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保险知识。大家好像都不太在意,更感兴趣的是骂保险公司。   

  

  本文案例是一起因团体意外险赔偿引发的纠纷。   

  

     

  

  

真实案例始末

  

  

   2015年、2016年,江苏无锡某公司为310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险、意外住院津贴、意外医疗保险。涉案的徐某、林某、王某、罗某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人;李、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人。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数量庞大,风险事故是不可或缺的。   

  

  上述6人发生工伤事故,其中徐某、王某、林某、李某、周某均为十级工伤;罗属工伤,伤残8级。6人伤残后,均与公司签订了累计金额为453750元的一次性伤残买断协议,同时签订了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纠纷

  

  

  关于理赔问题,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有一些纠纷。   

  

  一、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已经载明被保险人的保险伤残赔偿,其伤残鉴定标准应按照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6名被保险人的伤残评定均以工伤鉴定标准为依据,两个标准存在差异。   

  

  二。投保企业表示投保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所以在员工受伤后进行了协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书。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混淆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应该是雇主责任险,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而涉案的团体意外险条款明确规定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无关。   

  

     

  

  

经过双方质证后,法院审理认为:

  

  

   1.保险公司6名受伤员工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赔偿权利。同时,6人也是保险公司的在职员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公司经过调解,对其进行了工伤补偿。6名受伤工人均有权向企业和保险公司索赔,赔偿主体和依据不同。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以减轻经济负担的理由不成立。   

  

  2.根据前述,6名员工因工受伤,企业有义务对其工伤进行赔偿。这不应该作为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赔偿权利的考虑因素。(那意思是,让受伤的工人找保险公司赔偿,但公司不会。)   

  

  3.涉案的6名工伤职工因为工伤保险的赔偿要求,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评定伤残,而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是按照保险行业标准评定伤残。这是两个不同的标准,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都不能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承诺按照工伤标准赔付。   

  

  2017年4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34万投保企业的诉讼请求。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显然,被保险公司混淆了团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团险的投保人是公司,但是被保险人是公司的员工,所以我们一直说这是一种福利保险g   

  

  3.本案中,6名被保险人要么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要么通过司法诉讼,“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要求对保险公司进行判决,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工伤标准或司法鉴定标准进行赔偿。   

  

  4.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正确的经营方式应该是怎样的?与受伤员工协商,协助其与保险公司理赔,然后五五分成。一般员工听说自己工伤丢了,保险还能赔,都会配合公司。根据上面所说,其实除了医疗费用已经被公司赔了,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伤残给付,意外住院补贴都可以。   

  

     

  

  

最后

  

  

  企业主混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原因   

很简单,团意险的保费更加便宜,并且理赔的手续不复杂。而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更广,费率要高一些,赔付的手续复杂点。

  

因此很多企业主选择保险时,往往会要求省钱、省心,因此选择团意险。

  

不同的鉴定标准,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例如,保险业的伤残标准只赔281种伤残情况,所以就会出现,有伤残等级,但是不在281项内而无法理赔。这时候就要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属于标准的漏洞,通常法院都是支持保险公司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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