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一千五存五年利息多少,一千五存五年利息多少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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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律师:   

  

  你好!结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结婚后,我也用自己的工资还了贷款。现在我和我老婆关系不好,准备分开,但是我老婆说她也想分这个房子。我很困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婚后还用自己的钱还了房贷。我老婆可以分享吗?   

  

  上海读者冯老师   

  

  冯老师:   

  

  你好!首先很抱歉的告诉你,你家确实有女方的权益。下面我为你一一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5、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只要是夫妻结婚,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大部分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   

  

  先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简而言之:1。房屋权属: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和贷款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一是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登记方,但登记方要向配偶支付赔偿金;3.补偿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应财产增值所支付金额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买房,总房价100万,男方首付50万,婚后还贷25万,离婚时未还贷款25万。当房子归男方所有时,t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和贷款,但房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财?   

  

  就我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结婚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以下想法可以参考:   

  

  1.为防止离婚伤心伤财,双方不妨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主要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来源和归属。   

  

  2.如果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要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混淆,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财产形式。相对于婚后的hotchpot,婚前卖掉小一点的房子,然后再购买大一点的更常见。   

  

  4.如果父母名下资产较多,为防止死后遗产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宜立遗嘱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不签财产协议就万事大吉。希望每一对情侣都因为纯真的爱情走进婚姻的殿堂,“人海茫茫,千里寻他”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如果你想要幸福长久的婚姻,不要因为财富带来的束缚而为幸福的婚姻埋下地雷,财产规划是你最好的选择。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殷   

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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