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级关于诚信的一篇作文,谈谈诚信350字作文三年级

  

  父亲李将价值800万元的房子以3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儿子儿媳。   

  

  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李与其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为什么要撤销?   

  

  李在临海建厂多年了。2018年3月,向王等12人借款33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2020年8月,王等人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要求。   

  

  2021年1月,王等12名债权人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初步调查,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一个细节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李某原本有一套楼房,已于2019年初过户至其儿子儿媳名下。王等债权人怀疑李此举是逃废债务,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这栋楼的转让价格只有35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等人立即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与其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并将房屋恢复到李某名下。   

  

  庭审中,李某及李某儿子均表示双方房屋买卖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但均无法向法院提交35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此外,经专业机构评估,涉案建筑价值800多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对李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30万元的转让价格仅为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格的40%,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涉案房产本应是李对外债务履行的责任财产,低价转让显著降低了清偿能力,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应认定为有害债权;受让人是李的儿子儿媳,长期居住在此,应该对当地的房屋市场价格有基本的了解。但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受涉案财物,且未提交付款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受让人以此价格受让涉案财产,导致李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可以认定受让人明知转让对债权有害,主观上有恶意。综上所述,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最终,临海法院判决撤销李与其儿子、儿媳之间的房屋买卖,涉案财产仍归李所有。   

  

  后续,临海法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法官说法:   

  

  它是诚信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诚信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财产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对于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王等人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及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如遇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就已形成;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础,参考当时交易发生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降低其偿债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四,受让方主观恶意。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期限吗?   

  

  有一个截止日期   

  

  这两个时间属于预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应及时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尽快提起撤销权诉讼,避免因超过预定期限而消灭撤销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无法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该怎么办?   

  

  债权人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低价转让的,可以委托律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主编:张武文字编辑:程佩标题图片来源:顶视图片编辑:永凯   

  

  来源:作者: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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