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购买了一辆3万元的二手车(已使用8年以上),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格为5万元。我公司是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记账基础还是以评估价格为记账基础?入门怎么样?还能提取折旧吗?
回答: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限,或者该固定资产能够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可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专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核算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二手车,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成本是根据购买价格和相关税费确定的,而不是评估价格。购买的二手车应合理确认使用年限并计提折旧,从二手车新增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如下:
买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项:累计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其他费用为计税依据;
第五十九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贵公司购买的二手车,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二手车的计税依据是购买价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二手车的计税依据和会计上记录的成本没有区别。二手车要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折旧。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的购买二手车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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