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合同编号,怎么看合约有没有锁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条款的解释]   

  

  这篇文章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表示意思并达成协议的一种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达成共识,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它包括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相互接触、协商,最后达成共识的全过程。它是动态行为和静态约定的统一。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约定。合同的订立不仅包括合同的成立,还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接触和协商的动态过程,涵盖了交易的主要内容。   

  

  该合同的意义在于:   

  

  (1)没有合同,就没有合同;   

  

  (2)合同的订立是实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3)没有订立合同,就没有合同责任。   

  

  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在合同的订立中,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双方就交易的目的及其实现达成共识,合同成立。因此,要约和承诺既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其结果是合同的成立。   

  

  其他合同订立形式主要指格式条款、悬赏广告等。条款订立时,要约和承诺的外在形式不够明显,而有奖广告缺乏要约和承诺的典型过程,因此是另一种合同成立方式。   

  

  [案例评论]   

  

  、李某、朱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11日,以林为要约人,房产中介为居间人,双方签订了《民法典》的合同。2018年8月11日,李、朱某作为允诺人,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双方签订《诚意购房要约》,约定承诺人同意接受要约,并承诺向要约人出售房产。协议达成后,林某按照《承诺与履约定金收据》的约定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7400元,并通过房产中介向李某、朱某支付定金35000元。林感觉房价波动较大后,咨询房产中介是否有人愿意购买争议房屋,表示愿意以原价转让给其他买家。房产中介也同意寻找其他买家。后林某以李某、朱某不履行合同、不返还定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林某与李某、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35000元及生活费7400元。   

  

  法院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林作为要约人,通过房产中介进行要约,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在要约期间,李和朱还通过房地产经纪人作出了承诺。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达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林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论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当事人的约定来看,必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的利益是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时,合同即告订立。当缔约一方对要约作出承诺时,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上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实现。因此,要约和承诺既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诚意购房要约》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含量的具体测定   

  

  要约是要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意思是要约,也称发盘、发盘、要约、出价或报价。要约的性质是与承诺相结合后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内容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足以确认合同成立,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订立了。内容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无误,应当达到普通人能够理解其真实意思的程度,否则合同不履行。   

  

  2.表明当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时,要约人受其约束。无论要约人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还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都必须表明,一旦要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约束的具体表现是要约被接受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将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在实践中,不可能要求所有要约都明确而直截了当地声明它们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但是,只要当事人作出要约,就意味着愿意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能够根据要约的条款合理地分析出要约人已经承诺受要约的约束,或者能够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中合理地推断出要约中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为符合这一要求。   

  

  [案例评论]   

  

  郑某、华某与台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11年2月13日,华某与台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民法典》元,郑某、华某在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购买一套面积为的房屋,购房款228647元。后郑和华收了《商品房买卖合 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2月13日,花某(甲方)与泰州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由甲方将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号铺位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租赁、管理。同时,某物业公司还向郑某、花某发出《商铺回购书》,商铺回购书的内容为:如花某以书面方式明确要求本公司将其所购买的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铺位号为××号商铺回购,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本公司承诺按该套商铺合同价的120%优先购回。在回购书约定的条件满足后,郑某、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泰州某物业公司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商铺回购书》。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对某物业公司发出的商铺回购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存有争议。从商铺回购书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回购标的物、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回购方式、回购期限、税费承担、手续办理、争议解决等合同主要条款,同时表达了泰州某物业公司愿意接受该商铺回购书约束的意思,故商铺回购书应为要约,并非要约邀请。案涉商铺回购书的内容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原告确认后,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商铺回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向泰州某物业公司书面申请回购房屋,泰州某物业公司理应依约回购房屋,并支付房屋回购款。

  

专家点评

  

在实践中,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要约都能够明确地、直截了当地写明自己接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文字,但是,只要当事人发出要约,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依据要约的条文能够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在要约中含有已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了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符合该要件。本案中,《商铺回购书》内容清晰明确,表明了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拘束的意思,应认定为要约,原告承诺确认后,合同成立,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要约内容承担回赎义务。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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