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股票有效吗,减持股5%以下可以随意卖吗

  

  上市公司的一些决策更多的是大股东的利益,而不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人之常情。当可转债触及强制赎回机制时,是否应该赎回会产生一些争议。   

  

  可转债一旦赎回,就是100元的账面价值加上极差的利息。对于一些高价可转债,一旦被强制赎回,如果不及时转股或卖出,投资者往往意味着极大的折价损失。近日,蔡东转三股东减持股份引发争议。蔡东转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3.35元,而原股价约为33元,远高于转股价格。有条件赎回条款被触及。但东方财富公告称,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超过“东财转3”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东财转3”的附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行使“东财转3”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东财转3”。   

  

  我们很难知道东方财富选择不赎回蔡东转三的可转债的真正原因。但一旦可转债赎回,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被公司强制赎回,投资者可以获得100元的账面价值,外加0.2%的年利率。事实上,如此低的利率远没有达到资金成本,被强行赎回的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要么实施债转股。目前东财三的可转债价格约为150元,正股价格为33元,转债价格为23.35元。按照150元的可转债价格计算,折算后的价值为141.33元,投资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所以对于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来说,无论是转股还是强制赎回,显然都是不划算的。如果大股东没有大量持有可转债,上市公司很容易做出决策。赎回可能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措施。但如果大股东持有大量可转债,宣布强制赎回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而上市公司的决策一般会照顾大股东的利益。   

  

  另外,可转债不赎回有利于可转债价格的稳定,还是可以炒的。3日至4日,可转债价格分别上涨6.99%和1.5%,5日下跌0.9%,随后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上涨1.45%。如果大股东选择在3日和4日卖出,显然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无论东方财富是否宣布强制赎回,按照现有规则都是合法合规的。根据第《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14条第十四条发行人在满足赎回条件后应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期限、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或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赎回条件前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事实,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可转债不限制交易,只要求披露交易情况。既然东方财富大股东披露了减持可转债,那么减持是合规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股东选择转股,减持需要符合减持规定,会造成更多麻烦,甚至导致股价波动。可转债减持可以马上回笼资金锁定收益,何乐而不为。   

  

  然而,大股东在高峰时大量减持可转债,实现了巨额盈利   

A3;">可转债既有债券属性,也有股票的属性,对应到交易制度也就有点不伦不类,既有债券的性质又有股票的性质,这就给了大股东很多套利的机会,比方说大股东获配大量可转债上市以后马上减持套现,很容易实现20%左右的套利机会。

如何避免大股东利用交易制度套利,一个是触及强赎条款,一律赎回,不给上市公司自由裁量权,其次是发行可转债不给大股东优先配售权。如果大股东获得优先配售权,减持可转债需要符合大股东高管减持股票的管理办法,不能先减持再公告,也不能大量减持,必须符合3个月减持1%的规定。

针对各类股东的套利行为,市场把矛头指向了各类股东,实际上是一种错误,我们应该把矛头指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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