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冯春成立网络金融公司后,打着发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幌子,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用春风吸收的资金放高利贷。春风经常放高利贷给不特定的人,情节严重。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冯春无力向投资者偿还本金。   

  

  春风构成什么罪?   

  

  春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根据2010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经向社会公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冯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无非法占有目的。春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春风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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