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税点有多少种类,发票上打印的是什么字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支付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及随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对湖北省(免税)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应税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起,湖北省终于纳入大家庭,目前政策持续到2021年12月31日。   

  

  从现行一般税收公告及以上政策的明确规定来看,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于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适用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照1%的税率征收,两种税率不得并存。所以严格来说只能开1%的特价票(应纳税),而且只有湖北可以在免税期内免除免税3%的特价票。   

  

  由此产生了2%的差额问题,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中的2%问题,然后被各种宣传歪曲理解,最后归类到正道中。   

  

  当然,为了政策效果最大化,对一些继续沿用原征收率的行为予以容忍,充分体现了务实、最大限度减税的政策意图。   

  

  当然,政策之间总有一定的相关性。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事,涵盖过去,但有时也会涉及到其他需要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政策如何适用于此?从静态文本来看,只能适用于3%的征收率。   

  

  但事物总是变化的,我们需要在历史中动态地看待问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在适用免税政策一段时间后可以放弃发行3%征收率的专用票外,从政策的严格程度来看,按照规定只能发行1%征收率的专用票。   

  

  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湖北省的某些时间段,一般纳税人在字面上购买符合政策的农产品时,无法获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票。那么,如果从静态的角度来看财税公告2017年第37号,结论是:在此期间,一般纳税人购买这部分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由于征收率临时设定政策,成为另一项进入失效期的相关政策。这样一来,卖方减少了2%的税收,购买农产品作为原料的一般纳税人要付出9%的牺牲。   

  

  有时我会想,如果从历史动态出发,如果可以理解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期限内税率为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多好啊!   

  

  当然,如前所述,在实践中,3%征收率和1%征收率的使用是有一定容忍度的,可以得到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指引的支持。如果把低征收率的降低变成减免税,可能会更顺利。在这一点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矛盾总是存在的。   

  

  来源:增值税、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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