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号在哪里可以查到,真实有效的区块链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存管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多,涉及区块链存管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基于区块链存单的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也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问题,即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储的数据信息要符合客观事实,包括链接前后的信息是否真实;证据的保存和提取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区块链存款证明中包含的信息应该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但是,长期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存款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并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12号,以下简称《在线规则》),对区块链存单的提交、质证、受理等方面定义了相对统一的操作规则。以《在线规则》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司法相关活动中区块链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一.区块链存证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   

  

  首先,根据2018年9月7日实施的《在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6号,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一般所谓的区块链存证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根据《在线规则》、《互联网法院规定》等相关机构规范性文件,可以认为司法部门态度积极   

  

  《在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认定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已经对储存在区块链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技术验证。根据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管案,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管方式,并认定了相应的侵权事实。判决书中提到了对区块链证据的核实。“将安全网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调用信息打包成压缩文件,进行哈希计算。经比对,该值与华泰第一传媒公司为区块链安全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一致,因此可以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且自最后一个链接后一直保存完好,未被修改。”结合之前的交易哈希、保存区块的时间、区块高度,从民事证据鉴定的角度,以及哈希碰撞的小概率事件,足以构成优势证据鉴定。   

  

  在上述中国首例区块链存款案之后,2018年9月7日生效的《互联网法院规定》首次明确了基于区块链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取证、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证明,也可以通过电子取证存管平台认证、互联网   

  

  在《在线规则》生效之前,一些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区块链存款的证据。2021年1月18日生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当事人广泛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获取、固定、交存证据。”2021年4月22日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也规定“基于新技术的信息载体,如第三方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等,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作为证据。”2021年7月1日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交下列电子数据的,仲裁庭应当采信其真实性,但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包括通过电子签名、信任等方式收集、固定、防篡改的电子数据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也就是说,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技术,所以区块链证据本质上仍属于计算机系统形成的数据信息,即区块链存单是一种电子数据。而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也认为,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储的证据信息,如电子合同、电子物品、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区块链本身具有防篡改、可追溯的特点,非常适合与电子存管结合,存管也因此成为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之一。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优势主要有两个:安全存储证据和提高取证效率。传统的电子证据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或云服务器上,文件在备份和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破坏,导致证据不完整或被销毁。此外,除了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不可篡改外,其他形式的数据和证据在传输到云服务器的过程中都有被攻击和篡改的风险,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证据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保管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电子证据在生成时被赋予时间戳,通过比较电子证据固定存储时的哈希值来验证数据完整性。在传输过程中,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确保传输安全,充分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在取证过程中,   

由于区块链存证方式为分布式存储,允许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审计机构等多个节点在联盟链上共享电子证据,理论上可以实现秒级数据传输,降低取证的时间成本,优化仲裁流程,提高多方协作效率。

  

三、区块链存证证据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般而言,在审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时,区块链存证证据的本质是数据,存证活动本质上是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甚至加工等数据处理过程,因此需要审查数据生成、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等是否安全、可靠;区块链技术存储、提取数据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数据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是否存在篡改等。可以说,《在线规则》的规定基本上体现了这些要求。

  

关于电子数据上链后的质证,根据《在线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从四个方面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这些因素作出判断。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提交区块链存证进行质证时,也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找到支撑。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家有关区块链存证服务的规定,目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因此存证平台如未经网信办备案也可能成为质疑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的关系以及是否用技术手段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也可能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一些技术性公司设立且与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法院、公证处等公检法机构完成对接的技术中立平台可能会相对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因为当事人与这类平台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从技术上说,存证平台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是平台取证能力的体现。如果存证平台信息系统,其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符合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那么从技术上说可以推定其取证能力是相对比较高的。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从区块链角度而言,其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是直接影响存证取证能力。关于区块链证据行业标准,根据司法部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实施的《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和电子数据存证过程的要求,并明确该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规范化运作,而且其中列明了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可采用多种技术确保对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传输、存储和展示过程合法合规,采用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a) 可信计算技术;b) 校验技术;c) 数字签名技术;d) 电子身份认证技术;e) 可信时间戳技术;f) 区块链技术;g) 加解密技术;h) 智能合约技术;i) 分布式存储和计算技术;j) 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k) 存储虚拟化技术。

  

四、区块链存证证据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线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数据上链存储前已经不具备真实性,而且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在审查时,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五、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专家意见及鉴定

  

无论是对区块链存证上链后、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关联性判断,当事人或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专家或司法鉴定机构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相关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文章原作者:数字治理研究院

  

文章来源:币世界

  

文章原链接:https://www.bishijie.com/shendu/19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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